国家网信办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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