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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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屡见不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为保障承包人权益的关键利器。当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有时候会通过调解高效解决争端,并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法院能否在调解书中明确当事人享有这一权利呢?
最高院在《何正伟、孔佳林等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故人民法院在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当事人在应收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最高院认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
本案中,十建公司从东田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孔佳林作为东田三期科技孵化楼项目部负责人与十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并向十建公司实际交纳保证金200万元,东田公司、十建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由孔佳林挂靠十建公司承建,工程实际由孔佳林施工完成。
(2016)渝0105民破5、7、8、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东田公司与十建公司系集团化运作模式,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东田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由十建公司任命并核发工资,所有资产均属于十建公司和实际控制人。
由此,东田公司对案涉工程实际由孔佳林借用十建公司资质施工是明知或应知的,孔佳林与东田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3号案件调解确认孔佳林在应收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虽然法律未禁止在调解书中确认该权利,但法院也会综合考量防止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利益、审查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谨慎作出决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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