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杀害王某雅的案件判决,要难倒法官了,精神病人要怎么判?
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区中航城小区,梁某某杀害了同小区的王某雅,事后梁某某被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该案原本今年5月27日审理,但因需补充侦查而推迟。
这个案子有很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案发时梁某某是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前,梁某某随身携带刀具,说明她有准备,梁某某第一次敲王某雅家门时,王某雅妈妈出门驱离梁某某不成,梁某某也沒对王某雅母亲攻击,此后王妈妈下楼丢垃极,小区保安上楼,对梁某某进行劝离时,梁某某也没有对保安进行攻击。
而是在保安第二次敲王某雅家门,想了解情况时,梁某某趁这个机会,在门口和冲进室内对王某雅实施猛烈攻击,这就说明了梁某某的攻击是有选择性的,有鉴于此,梁某某行凶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但是,梁某某与王某雅又是陌生人,所以根本上谈不上有仇有冤,所以找不到梁某某要杀害王某雅的理由,况且梁某某确有精神病史,从这些情报分析,梁某某作案时,应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怎么分析都有理,不知网友们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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