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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不到位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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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讯(记者 余剑)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洛监管分局对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不到位的行为,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原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之规定,对柞水农商银行罚款30万元。


本案中柞水农商银行向徐吉林发放的290万元贷款用于“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因而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原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柞水农商银行存在未核实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贷款具体用途等行为,信贷管理明显不到位,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原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之规定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原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之规定,遂作出商金监罚决字〔2025〕4号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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