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成立的公司主营业务为车辆抵押贷款,为实现对郑州、南阳、信阳、新乡等地及外省分公司客户的非法控制,有预谋地在各分公司安插亲信担任风控经理,构建起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体系。该组织通过 GPS 定位技术对客户实施全天候行踪监控,一旦发现所谓 “异常” 情形,风控人员即采取暴力收车、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手段,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案发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明,该犯罪组织以系统化、规模化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支撑,对部分贷款客户形成心理威慑,导致群众安全感显著下降,成为阻碍当地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隐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作为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提出对其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0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①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②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承办过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秀峰律师,担任张某某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朱秀峰律师多次依法会见当事人,充分听取其陈述与辩解。经深入研究案情,朱秀峰律师围绕案件证据及法律适用,撰写了详实的辩护词。在辩护词中,朱秀峰律师着重就指控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等关键证据,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与瑕疵。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恳请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提审当事人,以便进一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基于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朱秀峰律师认为本案应综合考量相关情节,建议法院在 3-10 年有期徒刑区间内对张某某进行量刑。
04.裁判结果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虽以该部分事实中车主违约情形与寻衅滋事罪所涉违约事由存在差异为由,对其作出不同罪名认定,但在具体行为表现上,相关被告人均系通过非暴力手段实施收车行为。法院认为,从全案犯罪事实的整体特征与行为本质来看,上述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予采纳,统一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具体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可附加罚金刑。
经综合考量,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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