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男子2005年花300多万买的商铺,征收补偿仅189万!男子:“我的商铺一年租金有35万,是我一家的重要经济来源!现在市场评估价值800多万,而我只能得到189万的补偿,这公平吗?”(来源:齐鲁壹点)
马先生是浙江台州的一名市民,这几年马先生的生活很不错,每年35万元的租金让马先生的日子过得很滋润。
马先生是依靠地产发家的一代人,他早在2005年就在当地购买了一间商铺,现在每年35万元的租金收入,马先生觉得自己都可以躺平了!
铺子还可以传给下一代,衣食也无忧,可2023年6月,政府旧城区改造项目打破了马先生的美梦,政府需要拆迁他的商铺,马先生并不愿意拆。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先生请了第三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利亿丰)进行评估,给出的市场评估价为851.7万元。
马先生想,价格不低,按这个补偿也可以,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仅189万元,马先生觉得严重低于实际价值。他拒绝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于是,马先生拿着评估报告,把相关部门告上了法庭,马先生信心满满,觉得自己肯定能胜诉,可没想到的是,马先生败诉了。
无奈之下,马先生寻求媒体帮助。他告诉记者,自己是2005年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到商铺,土地面积44.96平方米,建筑面积210.46平方米。每年光租金就达35万元,他支持政府改造,不反对拆迁,可总得给个合理的价格吧!
此事一经报道,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说,马先生的房子土地面积才不到45平,现在土地不值钱,给189万也不少了?
也有网友说,光租金每年就35万元,给189万太少了,按汇报率算,如果年租金35万没虚假的话,商铺市值800多万没毛病,应该按851万给。
也有网友说,马先生不同意拆迁,没有签字,政府就不能为难马先生,拆马先生的店铺。
那么,上边都是马先生的一面之词,到底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呢?
椒江区相关部门回应了此事,马先生的商铺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办公用房”,实际补偿总额为352.03万元,且马先生购房款为243.5万元(非300万元)。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制定,同幢其他3户已接受补偿并领取款项。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政府能不能拆马先生的店铺,赔偿标准又按哪一个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旧城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项目,若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房屋,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一定条件指的是必须程序合法且补偿到位,本案中政府相关部门对马先生提出了补偿方案,马先生不同意,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马先生未在期限内签约,政府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判处马先生败诉,如果一审判决生效的话,法院可以强制拆迁。
政府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对马先生的商铺作出了评估,实际补偿总额为352.03万元,已经超过了马先生的购房款,且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办公用房”,并不是商业用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应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马先生主张租金收益也应纳入评估,但房屋性质为办公用房,可能也是造成双方价格悬殊的原因。 办公性质的补偿标准与商铺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能按照马先生所说的商铺标准进行补偿。
有网友说了,马先生的店铺一直是商用,为何不能按商用的标准赔偿了。
马先生也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浙江省高院,二审将于2025年6月4日开庭。
此案不仅关乎个人权益,也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和征收政策执行的重要案例,最终结果将对社会公平与法律权威产生深远影响。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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