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国税总局发布了三个税案通报,每个案件分为案件通报和案件分析两篇文章,相对详细地分析了这三个案件。
三个案件都是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两个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另一个涉及小微企业优惠,均是针对所谓的“税收筹划”进行的手术刀式精准打击。
有趣的是,三个案件都公布了很详细的数据和案情分析,但却没有具体的时间,也就是说这几个案件是2024年的所得税,还是2023年的,或者更早年份的,无从得知。更有趣的是,从这些企业所在省税务局的案件库和第三方商业查询网站上,也没有查到比这更详细的时间信息。我们也就不讨论时间的问题,而说一说这几个案子吧。
对于混凝土制品公司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07.19万元的事,本就不应该发生,除非是真的投入了。然而从公布的情况看,混凝土制品公司只负责申报加计扣除优惠,并没有真正投入,甚至连形式上都没有做任何准备,弄成了一眼假的结果。
那么问题来了,文中不断强调的没有研发成果,是不是否决研发费用抵扣的依据呢?其实这只是税务人员查案中判断和寻找线索的过程。关键还是在于是否真实投入了,对于很多企业,研发难度大,成果出得慢的,如果是系统性有计划且实际投入了研发的,并不需要太过担心。
另一家应用材料公司的脑洞更大,在研发费用中列支8000多万元的黄金投入,最终通过层层验证后,把这个看起来也是一眼假的搞法给揭穿了。
我在分析很多上市公司的财报时,经常有朋友问我怎么不说这些公司研发投入强度增长等问题。其实并不是我不想夸他们这些“积极进取”的做法,而是从这两家的情况看,过于强调这些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长,有时候会害了他们,特别是那些本来就不需要太大研发投入的传统行业的企业。
不过,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还是基本不怕查的,他们做资料的水平还是可以的,加上他们的财税管理水平也是跟得上的,至少形式上没有上述两个案例中显得那么假。如果检查人员不是太较真的话,还是经得起查的。
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我个人并不觉得有多大的用处。如果研发投入会有好的效益,企业自己就会选择去做,如果投入的产出效果不佳,买技术,或者把投入用到提升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等细节改进方面更加重要。
通过“补贴”研发行为去强求研发成果,不仅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浪费,还会扭曲企业的成本费用结构。我在看很多做消费品的跨国公司财报时,这些企业的研发投入全是零。考虑到这些企业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投入,按我们的标准来看,可能金额不小。但如果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人家就列支出到与销售相关或者管理相关的费用中去了,没有必要单独列支。
既然纳税光荣,为何这些企业偏要“打弯洞”来搞这些名堂呢?除了他们主观上的恶意,有没有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他们在税收方面的压力增加呢?我们还是借用以前举过的例子来看一下吧。
一家投资5000万元的中型制造业企业,在不同的毛利率情况下的税收和净利润的对比情况如上图。要毛利率高于20%以上时,投资者才可能获得略高于各项税收的合计数。如果毛利率只有10%,税收就是投资者收益的1.3倍,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可能这个水平的企业不在少数,比其更低毛利率的企业也是很多的。
法律就是法律,这是企业经营的底线,不能因为经营业绩下滑就搞出上述案例中公布的那些事情出来。那怎么办?正常的做法是应该按“优胜劣汰”的规律,被市场所淘汰。最终市场上就会剩下那些盈利能力比较强的,至少是可以轻松应对各种负担的企业。
不过,真的可以靠这种“优胜劣汰”来规范市场和净化商业环境吗?希望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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