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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转公”后可否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问 Question
小吴2021年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的条件,并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2024年小吴办理了该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的条件。请问小吴办理“商转公”后可否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答 Answer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4月23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我2021年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等条件,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4年我办理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请问‘商转公’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答复如下,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后即可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因此, 小吴在办理“商转公”后,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的条件,由于置换前后的住房属于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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