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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长汀法院立足县域经济发展特点,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指定十二项具体举措,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
1.提供便利化诉讼服务
畅通服务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流程,对涉企案件实行“快立、快保、快审、快执”。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调解等诉讼服务,提升司法效率,减少企业诉讼时间成本,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2.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积极运用“五联四化”多元解纷体系,主动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深化与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商会在纠纷化解过程中的优势,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3.公正高效审理涉企案件
建立涉企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买卖合同等案件,推行要素式审理。依法审理各类涉企借贷案件,严格把握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持续落实“背靠背”合同条款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保障民营企业账款及时回笼,促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4.强化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本地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5.健全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
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作用,善用破产重整等制度,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确无挽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开通快速出清通道,做到“简案快审”,联合行政部门盘活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闲置资源,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
6.严厉打击破坏民营经济犯罪行为
依法惩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以强揽工程、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企业及企业家的安全感,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7.健全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长效机制
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行为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8.依法惩治腐败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依法惩治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行为,促进铲除政商勾连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构建“亲民”和“清明”的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化市场秩序。
9.规范善意文明执行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好“活封活扣”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及期限对被执行企业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对因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放水养鱼”实现债权受偿,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10.健全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对纠正失信行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执行企业,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努力争取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尽快实现协同修复。对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申请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依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1.强化司法信息公开机制
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总结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特点和裁判规则,促进司法信息全方位公开,推动民营企业坚定不移走创新发展之路。
12.落实普法宣传机制
依托裁判文书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等司法公开平台,宣传和推广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等活动,倾听企业心声,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帮助民营企业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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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周小青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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