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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确企业职工病残津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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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5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为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权益,河南省两部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病残津贴的申领程序、待遇标准及衔接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的条件,《意见》规定,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有效期内,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

待遇领取地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非本地的,须移交病残津贴申请资料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认定结论,并反馈至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初审后需进行公示,省级人社部门最终审核确认资格。审核通过者自申请次月起发放待遇,直接汇入社保卡银行账户。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领取月数核定方面,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待遇月标准核定方面,病残津贴月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来确定。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针对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明确遗属待遇、转退休衔接、缴费管理及跨制度衔接等4项规范操作。

(河南工人日报记者 陈微娴)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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