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丨医院用药错误属于医疗事故吗?有何法律依据?
导语:据新京报5月20日报道,“护士发错药致患者误服数日,医院:护士未认真执行医疗规范制度”。那么,医院用药错误属于医疗事故吗?有何法律依据?杏林职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案例评析。
目录
案例背景
一、用药错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二、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三、争议焦点与解决途径
四、如何预防类似事件
结语
案例背景
2025年4月,西昌市人民医院一名护士因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误将同病房患者吉某某的“出院带药”发放给另一患者唐某某,导致其误服四天后出现耳鸣、手麻等症状。医院承认责任并提出赔偿方案,但患者家属要求公开道歉并索赔1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此事件引发公众关注:用药错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如何界定责任?
一、用药错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四十三条,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根据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查对制度”,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122号),要求“执行用药医嘱的护士等医务人员要认真进行核对,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确保给药的时间、途径、剂量等准确无误”。
本案分析:
1.违规行为:护士未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操作。护士将开给某一患者合格药品误用到另一患者,是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属于“用药错误”。
2.过失与损害:患者因护士“用药错误”而误服药物导致健康损害(耳鸣、胸痛等),符合“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构成要件。
3.事故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若患者损害未构成伤残或器官功能障碍,可能被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轻微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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