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单位秩序,指的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①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④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⑤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从执法实践方面来看,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表现为使用非暴力手段。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主要有: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打砸办公用品、办公设施,损毁文件材料等;②纠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非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主要有: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静坐、起哄、辱骂、大声喧哗等;②堵门,擅自封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③非法占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实施扰乱单位正常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如果行为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没有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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