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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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因各种缘由解除的情况并不鲜见。当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还需承担保修义务,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时常争论的焦点。
那么,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还应承担保修义务吗?保修金何时才能退还?
江苏高院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解除,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合同解除不影响保修金条款的效力。保修金退还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江苏高院认为,
涉案工程系未完工程,虽因台湾映像公司付款违约,中建一局公司依约解除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但质量保修义务系中建一局公司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终止,中建一局公司仍应对其已施工部分承担保修责任。
由于涉案工程至今尚未进行后续施工,且中建一局公司已无法掌控后续工程施工及验收使用,故若按台湾映像公司主张仍依照合同约定的自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并移交业主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则对中建一局公司明显不公平。
自2015年4月23日解除合同至今已四年有余,台湾映像公司虽在一审期间提起质量反诉,要求中建一局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但一审法院考虑到中建一局公司提供了有台湾映像公司及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已完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实已完工程质量已通过验收,故对台湾映像公司的质量反诉未予受理,并告知其如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
对于工程保修金问题,涉案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38.9条约定:“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扣留,其中:防水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防水工程保修金。1)进入保修期后满一年,……支付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保修金总额的40%;2)进入保修期后满两年……支付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全部保修金;3)防水工程进入保修期满后五年,……支付剩余全部防水工程保修金。所有保修金均为无息返还。
鉴于涉案合同已解除,故可参照此约定处理工程保修金的返还。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也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保证金退还可参考合同约定。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合理约定保修条款,在合同解除后参照处理保修事宜 。当面临保修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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