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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适用要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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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适用要点指引

新《公司法》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该条规定了公司经营范围制度,对应2018年《公司法》第十二条。其中,第一款对2018年《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实质性修改:将公司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内容统筹到新《公司法》新增的“公司登记”一章中的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文保留了2018年《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变更,公司如果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以下是新《公司法》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适用要点:

1.什么是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也称公司目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或者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设立公司都有意欲实现的目的,表现为公司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内容。对此,我国公司法主要体现为对公司经营范围予以规定。因公司经营范围需要记载于公司章程之内,所以又称为公司目的条款。从逻辑上看,经营范围是实现公司目的的手段。依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和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经营范围本质上是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体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内容可区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中许可经营项目还可细分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对于一般经营项目,由公司自行决定;对于许可经营项目,国家目前主要采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适时更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这两类事项的,应当依法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9页;②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8页;③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1页;④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7页;⑤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14页;⑥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页;⑦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3-14页〕

2.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公司需要一定的经营范围,以便开展经营活动。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如下法律意义:(1)经营范围决定了公司的主营业务,使公司得以围绕其经营范围形成相应的生产和管理能力,有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2)有助于投资人在投资之前了解公司的经营方向,并判断该经营领域的投资风险;(3)有助于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来衡量公司资产的具体运用是否得当,通过控制经营范围的大小,在整体上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4)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了解自己具有受托权利的具体方向,避免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5)便于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他交易方了解公司的营业范围,起到公示作用,节约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6)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市场竞争进入无序的状态;(7)方便国家可以通过对公司经营范围设置前置许可事项或者后置许可事项,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9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1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7页;④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14页;⑤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页〕

3.如何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新《公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据此,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公司自身既可以规定经营范围,也可以随时变更经营范围。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范围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要受到一定的行政管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据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依照是否须经批准,可以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1)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公司从事的经营项目,仅需公司进行登记即可,无须审批。对于一般经营项目,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可以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自由选择规范目录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在公司设立后,股东可以通过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并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完全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并不审查公司的一般经营项目是否过多或者过少,也不要求一般经营项目必须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其他经营条件相一致。目前,绝大多数的经营事项均属于一般经营项目。(2)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公司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公司选择此类项目作为经营范围,必须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的,亦应事先取得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代法律大多已经完全放弃了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直接限制,并成为一种趋势。除特殊性质的公司或者公司自愿设定限制外,对于普通商事公司,法律通常并不强行限制其经营范围。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尚未放弃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管制,在立法政策上趋于保守。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理念与法律行为准则,除特定许可的项目外,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并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经营范围时,应尽量尊重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与公司的首创精神。公司经营范围均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9-30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8-29页;③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15页;④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9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1-22页;⑥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56页〕

4.公司中哪些主体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新《公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据此,经营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也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由此可推定公司中决定公司经营范围的主体为股东或者股东会。一方面,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就包括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另一方面,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倘若公司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则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便股东一致表示同意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在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场合,也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参考文献: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8页〕

5.公司经营范围中须经批准的项目有哪些?

新《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谓须经批准的项目,即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在进行登记之前,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至于哪些项目属于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确定。一般而言,许可经营项目可分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1)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在设立之前就必须向有关部门取得该事项的批准,而后才能设立公司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事项。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先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后才能设立。再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许可等。公司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2)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公司设立之后,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后才能从事经营的事项。比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具体可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须经批准才能取得的经营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的决定、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等)没有设定此种行政许可的权限。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30页;②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3-34页;③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2页;⑤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8-29页〕

6.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登记”一章的规定,经营范围是公司法定登记事项之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范围,或者缩小经营范围。但是,公司决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包括:一是由股东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作出变更;二是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的申请;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的申请;三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9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8页;③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15页;④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9页;⑤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56页;⑥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页〕

7.公司的经营范围经登记后会产生哪些效力?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范围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的经营范围随着公司章程的登记而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的效力可区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章程载明并经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对划清公司内部机关的决策权限以及强化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诚信义务具有刚性约束力。如果公司管理层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擅自超越章程载明且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究管理层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的责任。就对外效力而言,章程记载并登记公示经营范围,有助于第三人了解该公司的专长经营领域。但第三人不能仅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越了经营范围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公司也不能仅以合同超越自身的经营范围而主张合同无效。

〔参考文献:①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55-56页;②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4页〕

8.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该问题的实质是经营范围的限制是否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和司法认识,经历了一个由一律认定为无效到逐渐认定为有效的过程。目前,《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该条所谓“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所谓“本编的有关规定”是指涉及“合同的效力”的相关规定。该条不再将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与权利能力范围混为一谈,经营范围一般不再约束或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不再仅仅因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而认定其签订的合同无效。该条当然适用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就公司经营范围而言,虽然新《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了公司经营范围应当进行登记,但新《公司法》不再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再将经营范围视为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因此,依照上述《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不能因为公司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的行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而主张其行为无效,从而保障交易环境和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具体而言,如果该合同没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或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则应认定其有效。当然,如果公司超越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由于公司缺乏从事该项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合同。另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因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31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9-30页;④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0页;⑤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15页;⑥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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