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荣因债务问题,虚构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白酒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骗取价值196万余元的白酒后低价转售。案发前,陈某荣归还61万元,但仍有135万元未退赔。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尽管涉案合同为口头形式,但因其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法院依法判处陈某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院特别指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手段骗取财物,而非合同形式。本案中,口头合同作为交易载体,同样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属性。陈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但犯罪后果严重,故量刑综合考量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荣合同诈骗案,入库编号:2023-03-1-167-001)
二、法理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形式不限,本质需符合市场交易属性
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财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口头合同能否被认定为该罪中的“合同”。
传统观念中,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为载体,但法律并未限定合同的形式。《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亦未排除口头合同,关键在于合同是否具备“市场交易属性”。本案中,陈某荣与白酒销售商达成的口头协议,涉及大宗商品交易,属于典型的商事活动范畴。其虚构采购需求、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扰乱了正常的白酒销售市场秩序。法院的裁判逻辑表明,只要合同存在于生产经营领域,且行为符合“利用合同手段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无论形式如何,均可纳入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
这一认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实践中,口头合同在中小微企业交易中极为普遍,若仅因形式问题而排除刑法保护,将纵容犯罪并损害市场信用体系。本案裁判要旨明确,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重点在于行为本质,而非形式,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强化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
(二)合同诈骗罪的双重法益保护:财产权与市场秩序并重
合同诈骗罪被归类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非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表明其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是他人财产权;二是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陈某荣的“高买低卖”行为表面上仅是财产侵占,实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与诚信基础。
首先,从财产权角度看,陈某荣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直接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其次,从市场秩序角度看,其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交易需求的行为,使得销售商对交易相对方的资信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欺诈行为若蔓延,将导致市场主体对交易安全失去信心,抑制市场活力。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特别强调“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后果,正是对合同诈骗罪立法目的的精准诠释。
此外,本案的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陈某荣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犯罪数额巨大,且部分款项未退赔,社会危害性显著。法院在七年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上附加二十万元罚金,既惩罚了犯罪,也通过经济制裁剥夺其再犯能力,彰显了刑法维护市场秩序的威慑功能。
本案的裁判要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应紧扣“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手段”两大核心,同时关注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力。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此类案件中得到充分确认,既符合立法原意,也回应了现实交易需求,对构建诚信市场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