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司法部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13问13答

0
分享至

一、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答: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深刻领悟,切实增强抓落实的紧迫感责任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关系?

答: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纠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群腐”集中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专项行动与集中整治这两项重要工作密切相关,但各有侧重。在专项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做好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统一数据报送口径,畅通线索移交渠道。

三、乱收费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收费主要包括: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四、乱罚款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罚款主要包括: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五、乱检查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六、检查、专项检查的认定口径和客观判断标准如何把握,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日常管理行为是否也属于行政检查?

答:行政检查的定义、标准、分类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已有相应规定。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只是检查的发起事由不同,仍应根据《意见》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及规范要求。

七、乱查封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查封主要包括: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八、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

九、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十、如何理解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答:主要是指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

十一、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十二、对本次专项行动查办纠治问题的时限范围怎么把握?

答: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关注、纠治近年来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和案件。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长期以来未得到纠治的案件和问题,各地结合实际,也应当进行排查和纠治。

十三、事业单位改革后,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授权、受委托组织,大多调整为不得承担行政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中个别单位“三定”规定明确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对其单位人员是制发辅助证还是行政执法证?

答: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制发行政执法证的,但如果有规章以上的依据受委托开展执法的,可以为本单位在执法岗位的正式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

3月21日

福建省司法厅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涉企行政执法,坚决遏制乱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资格清理

(一)各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清理四类“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和个人。2025年5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查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的自查情况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除本文另有明确责任单位外,其他措施均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不再列出)

(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于2025年5月底前在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向社会公告。

二、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

(三)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属于涉企行政检查,均应纳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6月底,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检查事项不得组织实施,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

(四)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

三、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标准

(五)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衔接配套工作,持续规范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2025年9月底,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和行政检查标准。

(六)2025年底,各行政执法机关分批分次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人员、事项、依据、文书、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在“闽执法”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

四、全面推行涉企检查计划管理

(七)每年4月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备案。

(八)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专项检查计划需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检查计划,报县级政府批准。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部署的专项检查,可备案后直接组织实施。

五、精简入企检查次数

(九)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专业性需求较强、耗时较长、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除外。

(十)对同一执法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行“一表通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一)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技术监测、数据研判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实行监管的,不再入企现场检查。

六、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十二)严格区分行政执法行为与其他监管行为,不得以调研考察、指导观摩、监管督促、巡检排查等名义变相检查。

(十三)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用,统一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推进分级分类监管。

七、科学合理开展必要检查

(十四)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计入年度频次上限,但应当控制合理频次。

八、严格行政检查实施程序

(十五)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闽执法”平台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及时告知检查结果。违规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投诉举报。

九、优化提升“闽执法”平台涉企检查功能

(十六)持续完善“闽执法”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系统,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强化涉企检查查询统计分析功能,提升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预警能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集团)

(十七)开发“入企扫码”登记功能,设置专门投诉举报入口,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2025年9月底前,在“闽执法”平台上线运行。(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集团)

十、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力度

(十八)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对违规实施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司法部 福建省司法厅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中央层面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专班、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李献林、叶金广等人违规吃喝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全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阶段总结部署会召开

“金融茶”是金融还是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清朗天空 incentive-icons
清朗天空
感受法治新生态
9133文章数 8643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