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新
5月12日晚,深交所披露了关于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华通,002602)董监高的监管函。因ST华通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7名相关责任人被出具监管函。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司4名历任董秘均被监管。
同日,浙江证监局也对上述7人出具了警示函。
ST华通的4名历任董秘简历如下:
1、严正山,男,195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具备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会员,绍兴市社科联理事。曾担任绍兴市机床厂企管办、全质办副主任、主任;绍兴市机电工业总公司(局)任企管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浙江灯塔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等职。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任浙江世纪华通车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8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30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郦冰洁,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金融学学士。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就职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3、周宓,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4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外国语大学经济学学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在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投资并购部高级投资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在南山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在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专家;2021年9月至今在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12月1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黄怡,男,1984年6月出生,硕士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住权。2008年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8年至2009年就职于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20年,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总部北京市场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助理并兼任光大证券团委书记。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任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年2月28日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王一锋、邵恒、严正山、郦冰洁、周宓、谢斐、黄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查明的事实,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王一锋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8年至2022年年报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
邵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报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
严正山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
郦冰洁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9年至2020年年报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
周宓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
谢斐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21年至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
黄怡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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