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苏州的张某应聘某公司质量工程师时,在简历中虚称自己是本科学历并通过面试。公司向其发送的聘书中明确,张某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张某也表示同意。
然而次日,公司核实发现张某提供虚假本科学历证书,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张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成立,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她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学历,因觉得文凭限制发展才购买假证,坚称自身能力能胜任岗位。
法院审理指出,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违反双方约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等费用。最终,法院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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