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违章被责令拆除
为图方便
竟直接将木材从11楼扔下
近日,青浦警方破获一起高空抛物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5年4月16日,青浦公安分局华新派出所接沈女士报警称,小区内疑似有人高空抛物。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查看,发现楼栋外墙已被严重破坏,绿化带内散落木板、砖块、木棍等材料。
民警通过沈女士提供的视频画面,发现木板是从11楼扔下,随后快速锁定该楼住户樊某,后依法将其传唤至华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樊某因在阳台违法搭建后被物业要求整改,为图省力,在未确认楼下是否有行人通行以及是否会对房屋及其他物品造成破坏的情况下,随意将木材从11楼阳台扔下楼,最终造成了墙体的严重损坏。
目前,犯罪嫌疑人樊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青浦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明确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 物业和可能侵权人的责任顺位
实践中,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时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据介绍: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个大前提。
警方提示: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是轻质量的小物件,受重力加速度影响,从高处坠落也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请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本文综合来源:新闻坊、新闻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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