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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发生了损失,请问我公司上述股权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97号于2024年1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综上,你公司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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