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21时许,刘某和朋友聚餐结束,酒后骑行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漯河市漓江路由东向西行至香山路口时,追尾前方正常等待信号灯的一辆黑色轿车,造成刘某脸部受伤,黑色轿车损坏。漯河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满身酒气,经酒精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
四大队民警在调取道路公共视频后发现,刘某因饮酒过量,电动自行车骑得左右摇摆,行至路口时既没有观察交通信号灯,也未有丝毫减速迹象,径直撞了上去,现场询问时也是语无伦次。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刘某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轿车车主各项损失共计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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