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审当事人之子于2023年7月3日通过网络平台向PA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被保险人为君审当事人。2023年10月,君审当事人被确诊为壶腹部腺癌(T2N0M0,IB期),产生医疗费用9.3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未告知的住院记录"为由拒赔。君审当事人遂委托君审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君审当事人诉求。
二、争议焦点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投保人未主动披露投保前20天的住院记录(诊断为菌血症等),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隐瞒"?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效
保险公司自2024年1月10日知悉解除事由后,未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是否导致权利消灭?
等待期条款的适用争议
保险公司主张癌症症状在等待期(30天)内已出现,该抗辩是否成立?
三、法院裁判要旨
1. 合同解除权已消灭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出具调查报告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未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其解除权已消灭。
2. 未如实告知不影响理赔
尽管投保人未告知投保前20天的住院记录,但:
(1)该次住院诊断(菌血症等)与壶腹癌无直接因果关系;
(2)保险公司持续收取保费至2024年6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视为放弃解除权。
3. 等待期抗辩不成立
壶腹癌确诊时间(2023年10月)距投保日(2023年7月)已远超30天等待期,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癌症症状在等待期内已明确显现。
四、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君审当事人支付医疗保险金93,864.8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
解除权行使的严格时效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解除决定,否则不得拒赔。
因果关系的关键作用
未告知事项需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关联,方能影响理赔决定。
持续收费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在知悉告知瑕疵后仍收取保费的,视为认可合同效力。
六、结语
本案明确了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合理边界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建议保险公司完善核保流程和时效管理,消费者则应如实回答健康问卷,但无需过度披露无关病史。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