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七年烟酒行政评议会章程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呈奉指令如拟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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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烟酒行政评议会章程,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呈奉指令如拟试办。
第一条 财政部全国烟酒公卖局设立酒烟行政评议会,以研究烟酒税法之整理,制造之改良专卖之准备,关税之修订暨其他一切关于烟酒事宜。
第二条 本会会长由本部总长兼,副会长以次长及烟酒公卖局总办兼领之。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会员及专任会员两种,均以烟酒上有专门学识经验者任之,由总长分别函聘或委派。
第四条 本会设事务员二人掌管本会一切事务,由会长于烟酒公卖局职员内指派兼充,本会设速记生二人,记录议论。
第五条 本会会长、会员本局及各省区办理烟酒事务人员,均得随时提出意见书,付会研究。
第六条 本会会期分常会,临时会二种,常会每星期一次,临时会无定期,均由会长酌定先期通告。
第七条 本会开会时,会长为主席,会长因事未能莅会时副会长代理。
第八条 凡遇紧急特别事件须即解决施行或范围极小事件,母须经重讨论者,均由会长指定专任会员办理。
第九条 本会议决事件由总长核定分别施行。
第十条 本会应议事件及开议日时均记载于议事日程,并将议案先期印刷分送各会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得随时更改其议事细则由本会自定之。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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