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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滞销后无偿赠送是否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问:
我公司是宁波市一家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2025年4月盘点发现有批商品滞销了,决定无偿赠送给第三方,请问我公司将滞销的商品无偿赠送给第三方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5年4月3日在新闻动态-新媒体-微宣传版块发布《12366甬税有声|商品滞销后无偿赠送给第三方,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吗?》对问题“您好,我们公司商品滞销,现在准备无偿赠送给第三方,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吗?”答复如下,您好,您提及的这种情况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如下,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您提及的将滞销商品无偿赠送给第三方,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你公司将滞销的商品无偿赠送给第三方,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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