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打击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租车人合法权益,持续推动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整治未按规定备案违规行为。在我市开展经营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要依法办理备案,如实登记车辆使用性质、服务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要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违规行为。
二、严厉整治恶意营销违规行为。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不得通过“自媒体”、网络平台等发布干扰舆论、误导公众的内容,不做信息标注、内容以假乱真等不实信息。网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意见,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虚假摆拍、虚假人设等问题,从严处置违规平台、网站和账号,形成有力震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三、严厉整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小微客车租赁企业应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亮照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注册登记住所相符。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对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四、严厉整治税务违规行为。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严格规范发票管理,确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一致,建立租赁台账核对合同与收款记录。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以诈骗、强买强卖、高价索赔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公安部门依法打击诈骗、殴打、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损毁车辆高价索赔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中共成都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7日
主管 |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 |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 | 余茜、尹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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