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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要目
【经贸热点】
1.“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中的税额归属分配要求及底层逻辑
赵洲、赵翰隽
【学科前沿】
2.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
韩富鹏
3.新《公司法》框架下双层股权制度的体系化适用
——以降低控制权总成本为视角
徐海燕、王一天
4.证券交易所自律惩戒的类型及其规范研究
高振翔
5.利益衡平视角下重整新融资债权优先级跳跃的实践审视与制度完善
舒翔、丁若泓
6.企业内部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陈苏豪
7.民事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以当事人与法官权责配置为视角的分析
卢佩
8.互联网商业言论的监管逻辑及制度优化
罗凯杰
【经贸热点】
1.“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中的税额归属分配要求及底层逻辑
作者:赵洲、赵翰隽(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遏制经济数字化背景下更加突出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严格约束规制各辖区之间的“税收逐底竞争”,近年来OECD主导制定了“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通过分析建构GloBE规则的双层结构性的宗旨目标及功能定位,为设计和完善有效税率衡量规则提供了最底层的逻辑框架和指导。为恰当确定作为有效税率计算分子的有效税额,首先需要解决跨国集团承担的各种税额的混合平均问题。经过比较分析后确认,辖区层面的混合平均方法可包容平衡地实现GloBE规则的双重目标与功能。对于有效税额向GloBE所得的归属分配,它遵循“锚定同一所得向其归属全球税额”这一基本的底层逻辑。在立法模板上,形成了“股息及类似权益损益调整排除”规则与“税额跨辖区调整分配”规则,它们包含着多阶层维度的底层逻辑。此外,《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设置了“靶向精准定位”的税额调整要求,其底层逻辑是更严格地规制有害税收竞争。根据这些底层逻辑,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的规则设计。
关键词:GloBE规则;有效税率;有效税额
【学科前沿】
2.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
作者:韩富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规范中首次引入了再交涉制度,就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学界存在“前置程序说”“义务说”“权利说”“不真正义务说”“权利义务混合说”“倡导性规范说”等诸多观点,尚未形成理论共识,有必要予以进一步厘清。从制度功能来看,再交涉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提升当事人协商成功的概率,以尊重自治、鼓励交易、强化合作、实现效率最大化,附属功能在于协商失败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事实依据。学界现有的制度构造方案均无法充分实现再交涉制度的应然功能,有必要转换视角寻求新的方案。再交涉制度可采强制调解说的制度构造。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起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方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裁判。相较于其他方案,强制调解说的构造最能充分实现再交涉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情势变更;再交涉;强制调解;合意促成
3.新《公司法》框架下双层股权制度的体系化适用
——以降低控制权总成本为视角
作者:徐海燕、王一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公司法》增设的新制度,双层股权制度面临信义义务单一、解除规则缺位、加权规则错配的多重适用困境。基于双股结构的特殊性,双股制度适用不可囿于传统代理成本理论的单向视角,而陷入认识误区。双股制度的具体适用应以控制权总成本为理论视角予以体系化展开。具言之,双股制度须全面考虑高表决权股东兼具管理者与股东身份的特殊治理需求,应以分层化信义义务控制代理冲突成本;须重视代理能力成本的阻抑,应以复合型解除条款对其进行动态调整;须审慎平衡被代理人成本,应以加权规则限缩适用与鼓励倾斜保护机制“向上竞逐”并行。
关键词:双层股权结构;控制权总成本;代理成本;被代理人成本;信义义务
4.证券交易所自律惩戒的类型及其规范研究
作者:高振翔(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提要:自律惩戒是证券交易所等证券自律组织开展市场规范的手段和履行自律管理职能的结果,是多层次证券违法违规惩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内地证券交易所逐步建立起包括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在内的自律惩戒制度体系,但实践中仍以申诫罚为主,资格罚力度逐步加大。当前,我国内地证券交易所自律惩戒面临惩戒手段与行政处罚趋同、取证手段有限、证明标准缺失、司法审查不足等问题,根源在于各方对证券交易所惩戒权的性质缺乏准确认识、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职责边界存在混淆。借鉴美国、我国香港等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惩戒实践,应当从构建自律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层次体系、全面提升证券交易所的取证能力、探索建立自律惩戒的证明标准、强化自律惩戒的司法审查等方面完善我国内地证券交易所自律惩戒制度。
关键词:证券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惩戒权;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资格罚
5.利益衡平视角下重整新融资债权优先级跳跃的实践审视与制度完善
作者:舒翔、丁若泓(北京金融法院)
内容提要: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能否获得新融资,关系其能否破局而立、重获生机。为了吸引更多融资人对债务人企业伸出援手,我国破产法赋予重整新融资以一定程度的“优先级跳跃”。但这样的“优先级跳跃”在减少新融资债权人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原有债权人清偿率降低的风险。如何在吸引新融资的同时保障原有债权人的清偿率不受影响,在提升整体利益的同时不过分损害个人利益,是制度设计、完善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笔者从正当性和必要性两方面论证了“优先级跳跃”作为权利让渡和博弈的结果的合理性,分析了实践中“优先级跳跃”被不当利用的原因,包括“共益性”定义模糊导致实践中的认定标准缺失,债权人会议权利休眠导致认定主体缺位,以及附加性条款的滥用导致偏颇性清偿频发。对此,笔者对规制重整新融资的“优先级跳跃”给出了建议。就认定标准而言,应当明确新融资的共益性质,并建立分类清偿制度,对新融资的认定和分类标准进行完善;就参与主体而言,应强化和规范司法参与,明确债权人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债权人委员会可依授权开展日常事项履职,建立起多方有效参与、金字塔式的分类审批的审查模式;就流程监督而言,应加强对新融资交易过程的法律监督,防止新融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异化、背离共益性的目标,保证其始终服务于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重整新融资;共益债务;超级优先权
6.企业内部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作者:陈苏豪(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因刑事实体法与司法政策缺少相应激励,企业内部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在克服取证障碍、强化守法意识、限缩刑罚适用方面的功能并未充分实现。对此,须增设预防涉企犯罪失职类罪名,将配合行政调查情况作为后续司法处理的考量因素,根据涉企犯罪类型采用有所区别的立案侦查策略。随着程序衔接功能的强化,如何参照刑事诉讼规范对内部调查进行规制的问题也将凸显。其中,内部调查访谈与数据监控是规制重点。访谈记录可以被用作刑事证据,但应当以被调查人清楚地理解法律后果、调查人遵守承诺为前提。既有电子数据排除规则不足以规制数据监控,须加强对企业侵犯员工相关实体权利的惩治力度。
关键词:涉企犯罪;内部调查;刑事侦查;程序衔接;证据排除规则
7.民事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以当事人与法官权责配置为视角的分析
作者:卢佩(德国海德堡大学、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法律审的建构在我国仍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而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在实务中并不多见,中国语境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适用核心场域,应是一审程序的庭审构造和当事人与法官的权责配置。由于功能分析法是为了弥补概念/逻辑分析法的不足而生,并未提供一个正向识别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具体化标准,逻辑的分析路径才是最有效的。事实必须引入诉讼才能构成法院裁判的对象。以法官为视角,将法官的裁判活动区分为事实确认和事实评价,前者为事实问题,后者若在评价过程中叠加法律价值的取舍,则为法律问题,否则也属于事实问题。普遍性事实的确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结合不同的语境进行具体判断。
关键词:事实问题;法律问题;逻辑区分;司法三段论
8.互联网商业言论的监管逻辑及制度优化
作者:罗凯杰(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方式已彻底转变。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空间的商业言论量急剧增长,呈现出发布门槛低、传输精准及形式多样的特征。这一变化要求革新传统监管模式,该模式过往依赖于对广告的界定,主要适应于传统媒体环境。针对网络空间中涌现的“网红”“素人”“直播”“流量”等新元素所带来的新型商业言论传播方式,应突破传统广告监管的主体监管框架,针对网络信息生成与内容分发的新特性,明确划分“一般商业展示信息”“非广告的商业宣传”“互联网广告”三类互联网商业言论类型,通过搭建并落实监管责任与平台治理责任相结合的双层合作治理机制,以此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发展与现实监管需求的互联网商业言论监管新框架。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言论;互联网广告;平台责任;合作治理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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