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书面合同的悔标方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招标、投标是缔结合同的一种特殊程序,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招标合同的程序,即:招标人从不少于三个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如果投标人和中标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因此,拒签书面合同的悔标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这种观点正确吗?
答案是否定的。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合同成立等问题。对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实质性条款等问题,应当结合招投标程序的特点,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认定和处理。
通说认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对象发送投标邀请书的目的,是希望潜在投标人向其提出订立的合同的要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要约缴请。投标人获悉招标公告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并递交投标文件的目的,是向招标人表明招标人一担同意其投标标书,投标人将受该标书的约束,投标标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标书的内容接受,中标通知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招标投标法要求签订的书面合同,只是合同关系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中标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和生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只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合同成立后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主要意义在于方便合同的履行,不是中标合同的成立条件。
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无论是中标人还是投标人悔标,拒绝订立书面合同,圴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综上,中标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在中标人时成立并生效,中标人或投标人以拒绝订立书面合同方式悔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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