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火
事实上,徐兴武花365万元买到的是一堆“破铜烂铁”:这些不合格的货车,既不能上路,也不敢转卖,它们被搁置在露天停车场长达十年,任凭风吹雨打。
徐兴武是江西省高安市的一名汽车租赁商。2015年,他向江西瑞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菱公司”)购买了10辆重型自卸车。五轮鉴定报告显示,这些车辆全部质检不合格。
与汽车销售公司、当地法院、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当地警方“十年拉锯战”后,徐兴武仅要回了其中两辆车的购车款65万元及10.2万元损失赔偿。
他多次向高安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警方始终不予立案,称相关人员向其销售10辆不合格货车之举,“不属于犯罪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案涉车辆经销商的瑞菱公司,曾多次行贿当地车管所所长,以谋求“对不符合上户条件的车辆完成上户”的非法利益。2023年,车管所所长因受贿罪被判刑。
01 几百万买到一堆“破铜烂铁”
隶属江西宜春的高安市,拥有5000多家物流汽运公司,货车保有量15万辆,从业人员20万人,被誉为“中国物流汽运之都”。
徐兴武,便是20万从业人员中的一名汽车租赁商。2015年3月,他向瑞菱公司购买了10辆货车,双方约定总价365万元。
随后,徐兴武先后向瑞菱公司支付了178.5万元购车款,后者则按徐兴武的委托,为10辆车办理了上户登记,车辆登记在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瑞公司))名下。
同年6月,徐兴武将购置的10辆货车租赁给广东的一名客户使用。至此,这笔买卖业务可谓顺风顺水。
结果,租赁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和租金。徐兴武只好将10辆车从广东开回高安。后来,徐兴武才了解到,这批货车遭到了交警处罚,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与此同时,瑞菱公司又将徐兴武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剩余购车款。
在庭审时,徐兴武当场指出,涉案的10辆货车存在“以次充好,以二手车冒充新车销售”等问题,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结果,法院以徐兴武“没有出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结论”为由,对徐兴武的意见不予采信,并判决徐兴武支付剩余购车款200余万元。
2017年5月,高安法院裁定再审。徐兴武在庭审中再度指出,所购10辆车的车辆外廓尺寸与购车合同一致,却与车辆合格证所标注的不一致,申请对涉案货车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法院则认为,10辆车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改装,瑞菱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购车款,与车辆按合同约定改装后是否合格无关联性,不同意徐兴武的鉴定申请。
也就是说,对于徐兴武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合格产品,法院始终避而不谈,并且拒绝鉴定。
这令徐兴武陷入了两难:明明知道这些货车是不合格产品,但法院却不同意鉴定;他又无法将车辆以“合格产品”卖给或租给他人,否则,他将面临法律风险。
02 自掏腰包10万元做质量鉴定
被瑞菱公司起诉支付购车款后,徐兴武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瑞菱公司、汽车生产商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返款购车款、赔偿损失。
诉讼中,徐兴武申请对涉案车辆的注册登记进行证据保全,得到法院支持。
结果,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向法院回函:根据相关规定,查验影像资料保存两年,涉案车辆系在2014年和2015年办理注册查验,原影像资料已被覆盖,无法调取。
“涉案车辆是明显的不合格产品,是不可能合法过检上户的。但交付给我时,却都已经由瑞菱公司完成了上户登记。”徐兴武指出,其中必然存在车管所与瑞菱公司“相互勾结、非法上户”的勾当,所谓“影像资料被覆盖”的说法,纯属托辞。
2019年6月,高安法院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兴武的诉求,对徐兴武提出的质量鉴定,不予准许。同年12月,宜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究竟要怎么样,法院才能允许对这批不合格车辆进行质量鉴定?”徐兴武感到求告无门。万般无奈下,他找到媒体求助,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此事。
2020年3月,经时任江西省长易炼红批示,高安市政府、高安市委宣传部、高安市法院和高安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开会讨论决定由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货车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10辆涉案车辆整备质量均不合格,10辆涉案车辆均出现超重情形,有6辆车超重50%以上。
鉴定结论还显示,现场检视车辆,确保车辆无加装改装部件。这意味着,此前高安法院称“涉案车辆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改装”的说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实际情况是,车辆没有任何改装加装,但的确是不合格产品。换句话说,车辆从瑞菱公司销售那一刻,就已经是不合格产品了。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次的质量鉴定,虽是由高安市监局委托,但10万元鉴定费用,却是由徐兴武本人自掏腰包。
没等徐兴武高兴太久,宜春市市监局给高安市监局下发的一份函件称,高安市市监局所委托的鉴定不合法,应予撤销。
“法院千方百计回避鉴定,我为了证明这些车是不合格,只能自掏腰包!”徐兴武表示,他也不想自掏腰包,但是法院一直不允许鉴定,此举实属无奈。
03 涉案车辆经销商曾多次行贿车管所长
拿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涉案车辆“不合格”的鉴定结论后,徐兴武再次发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瑞菱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由瑞菱公司返回已付的购车款、赔偿损失。
宜春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此次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不予受理。徐兴武上诉后,江西省高院于2021年2月作出裁定,指令宜春中院立案受理。
2023年12月,宜春中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瑞菱公司返回购车款65万元并赔偿损失10.2万元、徐兴武返回其中两辆货车。法院称,瑞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发动机型号交付该两辆货车,构成违约。
维权十年,徐兴武只要回了其中两辆车的购车款65万元,以及10.2万元损失赔偿。这些“赔偿”,刚好够他此前自掏腰包的质量检测费用。
笔者注意到,宜春中院因审理案件需要,曾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其中一家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显示,依据现状,涉案车辆的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均不符合整车合格证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无法通过维修和改装达到合格状态。
另一家机构的鉴定意见则为:经现场勘验与鉴定分析,案涉货车与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注册登记证记载的参数相比,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空车质量与出厂状态要求及注册登记信息不符。此外,部分案涉车辆现存状态下的油缸型号、轮胎型号、发动机型号与销售合同所记载的约定不符,但鉴定的现车参数与合同约定参数基本吻合。
“涉案车辆的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又是如何通过上牌手续的呢?”针对徐兴武提出的质疑,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向他出具了一份《关于对反映车辆违规检验和登记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回复》。
该《回复》称,车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齐全、有效,车辆查验记录表项目齐全,照片清晰,查验场地背景符合要求,未发现存在违规查验、违规注册登记的嫌疑。
笔者获取的一份江西万载县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则显示,原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人卢乔,被法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04.5万元。
判决书显示,卢乔利用担任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干部、车管所高安分所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4.5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瑞菱公司负责人杨彬彬于201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三次到车管所高安分所“拜访”卢乔,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交给卢乔或放在其办公桌抽屉,共计3万元。
杨彬彬在证言中称,之所以给卢乔送钱,是为了获得卢乔的关照,保证其公司销售的卡车在高安分所办理新车上户等业务时不被刁难。
卢乔本人供述称,高安出厂的重型卡车,大多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这些问题可大可小,提出来车辆就无法正常上户,不提就可以顺利办理。”
卢乔称,高安分所作为直接管理机关,对新车上户有绝对的话语权;因此,杨彬彬才会给他送现金,维护二人关系。
“杨彬彬与卢乔供证内容提及的行贿时间、卡车型号以及品牌,与我从瑞菱汽贸公司购买的十台自卸车信息基本吻合,无法排除杨彬彬通过贿买等方式对涉案十台自卸车骗取登记、上户。”徐兴武说。
04 销售伪劣产品警方十年不立案
除了退回的两辆货车外,剩余的8辆车,至今停在高安市城西停车场。
“对我而言,这些就是一堆废铜烂铁。既不能上路运输,也不能转卖,还不如一把火烧了。”徐兴武说,鉴定意见显示,这些车辆甚至无法通过维修或改装达到合格状态。
多年来,除与瑞菱公司等就购车款及赔偿事宜反复打官司外,徐兴武还一直在对瑞菱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刑事控告。
2016年3月8日,高安市场监管局案审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以瑞菱公司“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结果,仅3天后的同年3月11日,高安市公安局便以“瑞菱公司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2016年6月3日,徐兴武又以生产者安徽华菱公司及销售者江西瑞菱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出控告,但高安市公安局以上述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为由不予立案。
2024年6月20日,徐兴武再度向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交材料,控告瑞菱公司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4年7月18日,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出答复称,其控告诉求与2016年的控告诉求一致,此前,高安警方已作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结论,因此,对徐兴武提交的控告材料不再登记、退回本人。
徐兴武向笔者表示,他向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交了一份宜春中院判决书、两份《质量鉴定报告》等过去从未向警方提交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新的事实或证据,警方应当受理立案,因此,森林分局“不再登记”存在违法。
徐兴武还说,他仍会持续控告下去,不会灰心、放弃,“面对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此外,徐兴武还介绍,针对为涉案不合格车辆办理上户登记的人员,他进行了刑事控告,控告相关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徐兴武指出,目前,无论是宜春中院的判决文书,抑或是相关的质检报告,已充分证明涉案车辆系不合格产品,依法不能完成上户登记,但相关人员却为涉案车辆进行了上户登记。
“这种行为已然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恳请警方依法立案侦查,清除高安物流汽运行业的害群之马”徐兴武说。
笔者获悉,2025年4月27日,高安市公安局已对“徐兴武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进行受理。此事后续情况,笔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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