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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已报还能否享专项附加扣除
问:
老吴是河南一家企业的员工,2024年发生了大病医疗支出,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其购买的商业医保全部赔付,请问老吴在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还能否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答: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5年4月9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热线2025年3月热点问题》第9问“有商业保险并且已经报销,个税汇算时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吗?”答复如下, 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在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中明确,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且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因此,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栏中列明的金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因此,老吴的大病医疗支出,除基本医保外,商业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其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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