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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次上限 助力企业减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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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研究确定并公示了对直接监管行业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最高频次,旨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在执法检查最高频次规定方面,不同行业依据各自特性进行了细致划分。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检查次数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非煤矿山依据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1次,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根据标准化等级区分,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同样依据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在督导检查方面,最高频次规定为每年每企累计不超过3次。而调查核实则会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涵盖事故调查,上级交办、群众举报、舆情反映和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入企调查核实的情况,还包括根据企业申请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验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行为。

此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的明确,是对企业发展需求的积极回应。通过合理限定检查频次,避免了过度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干扰,让企业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和自身发展中。同时,这也进一步规范了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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