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22日,市中院召开常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会,发布2024年度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将在常州中院公众号陆续刊发。
案例1
以专利战阻击上市的商业道德判断
——常州市创某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诚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在常州市创某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准备上市阶段,诚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某公司)在苏州、南昌、深圳、济南多地发起六起标的均为500万元的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创某公司的多款核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创某公司共有38件专利,诚某公司针对其中的30件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总计提起43次无效宣告请求(存在申请后又撤回的情况),其中11件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创某公司认为其上市计划因频繁诉累而被迫一再推迟,故将诚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为阻挠竞争对手上市提起的6件专利侵权诉讼为恶意诉讼,短期内又提起43次无效宣告,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万元并消除影响。
(二)法院认为
诚某公司的部分被诉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但就全部行为整体来说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诚某公司的两项专利在权利取得阶段就存在将创某公司已经公开销售、公开申请专利的产品申请为自己专利的不当行为,后又就该两项专利提起三件500万元标的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故诚某公司不正当地行使了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应赔偿创某公司对该三案及本案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诚某公司在创某公司筹备上市、募集资金的关键阶段,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量提起不以维权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间节点特殊,具有打击竞争对手的故意,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说,具有一定的不正当性。但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应当以违反商业伦理为标准,而非一般的道德观念,应当避免用个人道德的评价标准来衡量商业主体的行为规范。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必要时以专利为武器限制竞争对手的经营与发展。国家鼓励专利申请,也鼓励专利合法维权。诚某公司认为创某公司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或商标权,在任何时候提起侵权诉讼都是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符合一般的商业伦理,不能仅因创某公司准备上市就作否定评价。
诚某公司对创某公司30件专利提起43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诚某公司并不存在以实质相同的理由及证据重复提起请求的情形。更何况创某公司准备进行上市募投,就意味着其准备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社会公众的监督、市场竞争对手的监督,以确保其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诚某公司该行为虽然可能影响创某公司的正常上市进程,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消费者利益都是积极有利的。诚某公司集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法赋予的异议请求权。再者,创某公司11件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专利瑕疵客观存在。故而诚某公司大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常州中院一审判决:诚某公司赔偿创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100万。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评语
本案是一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竞合的案件。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难点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被告诚某公司在权利取得阶段就有将他人已经公开销售、公开申请专利的产品申请为自己专利的不当行为,后在竞争对手准备上市募投阶段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观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此构成恶意诉讼。
对于提起大量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及专利侵权诉讼,意图阻击竞争对手上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实务界争议较大。本案则对该问题作出了解答,不仅明晰了合法竞争的法律边界和判断标准,还厘了清商业道德和一般道德的边界。若提起诉讼及无效宣告请求有益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边界,即应当容忍。此外,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法赋予的异议请求权,对于提起时间、提起目的法律未进行限定,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作为常州首例,全省罕见的拟上市企业面对专利狙击提起反击的案件,为拟上市企业破除困局提供了解决思路。既严厉打击了恶意诉讼阻击上市的行为,又对商业道德、市场竞争给出了新诠释,是2024年度常州市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秀案例之一。
案例2
“商业吹嘘”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常州市联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江苏鸿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联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某公司)于1999年登记成立,原员工蒋某2016年曾将两张生产线成品图发送给客户以证明联某公司的生产能力。离职后蒋某与他人共同设立江苏鸿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两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等。鸿某公司2018年9月在设立公司官网时在“案例展示”栏使用了上述两张图片。联某公司主张鸿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成功案例作为生产能力的证明,构成虚假宣传。另,鸿某公司还在官网 “公司简介”板块宣传其“为中集集团、广东富华机械集团、丹麦马士基工业集团(青岛马士基、东莞马士基、智力马士基)、新加坡胜狮集团、东方国际、江苏现代、日本小松、三一重工、日本东芝等国内外企业配套定制专用自动化生产线装备和机器人激光跟踪焊接系统”。经查,在发布信息时上述公司中仅广东富华机械集团与鸿某公司签订过定制合同,其余公司均未与其有实质交易关系,联某公司主张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据此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及维权费用。鸿某公司认为其与联某公司是上下游关系,并非直接竞争关系,且其确与多家知名企业有过业务联系,上述宣传行为达不到欺骗和引人误解的程度。
(二)法院认为
联某公司所举合同、设备图纸、网盘留存的早期多张现场照片、蒋某2016年2月发送的邮件等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生产线实景照片系联某公司为客户定制的生产线。鸿某公司将联某公司已经制造完成的案例,作为自己的已完成案例进行展示,属于故意对其生产能力提供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影响相关客户的购买选择,已经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鸿某公司故意在其官网上宣传与多家国内外企业有过合作,属于对其销售状况提供误导性信息的情形,所作的虚假宣传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鸿某公司的生产能力、销售状况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其曾与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发生过业务往来,从而产生与之接洽、合作之意愿,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高新法院一审判决:鸿某公司赔偿联某公司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常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鸿某公司赔偿联某公司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
(三)法官评语
将他人已经完成的生产线案例,作为自己的成功案例进行展示;夸大宣传与多家知名企业发生过业务往来,均属于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会误导相关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使不诚信经营者攫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使诚信的竞争对手失去客户,从而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故应予以规制。有观点认为企业宣传为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定制生产线的行为属于“商业吹嘘”,大型项目的合同签订不会因官网的“商业吹嘘”而成就,因此不足以达到欺骗和引人误解的程度。我们认为虽然对于大型设备的销售来说,购买者需要实地考察设备、销售商需要进行设备安装、售后服务等,但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仍会为鸿某公司吸引客户,影响客户最初的商谈、考察选择,从而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夸大销售情况、虚构成功案例图片等行为对销售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替代商品的质量、品牌、技术含量、售后服务等因素,故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是有限的,并在赔偿额上予以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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