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的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金融稳定,社会危害性达到“罪行极其严重”标准,依法不适用从宽。
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等职的巨贪李某平,长期“亦官亦商”,生活腐化堕落,涉案30多亿元,其中贪污和受贿既遂所得共计17.24亿余元,他拒不认罪悔罪。2024年12月17日,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李某平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万件3.3万人,对李某平依法核准死刑。
长期“亦官亦商”
2018年9月,时任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的李某平被查,办案人员在其办公室发现几本护照。他被带走的第一个月,拒不交代问题,甚至几次绝食。之后精神逐渐崩溃,开始交代问题。这名隐藏极深的巨贪的真实面目被揭开。
李某平,1960年5月出生,河北霸州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兼呼和浩特市某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董事长等职。
水务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013年11月由呼和浩特市政府直接管理,是市属专业从事城市水务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国有企业。水务公司旗下拥有20多家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水务工程、市政工程、生态建设项目、旅游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
2011年3月,李某平担任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成为一名副厅级干部。经开区始建于1992年,2000年7月被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
2019年8月,李某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双开”通报称,李某平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
王某娟、敖某芝原为呼和浩特市一家四星级商务酒店的服务员,和李某平关系暧昧。2008年前后,水务公司在呼和浩特市中心兴建“水岸小镇”项目,占地约600亩,其中有住宅、写字楼和高档会所。长相甜美的王某娟、敖某芝被时任水务公司董事长李某平看中并挖走,在“水岸小镇”高档会所负责接待。高档会所被叫停后,王某娟、敖某芝二人被他安排到经开区下属一家国企上班。
2016年11月,李某平伙同商人陈某(在逃),与水务公司原总经理、时任呼和浩特惠某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某恒公司)董事长侯某焕,水务公司办公室原主任、时任经开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区开发集团)董事长穆某平、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明某商议成立德源兴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李某平让王某娟、敖某芝辞职,安排王某娟担任德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安排敖某芝担任公司监事,徐某平(李某平信任的社会人员)任公司经理,幕后老板则是李某平。
2016年至2018年,李某平在主持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全面工作期间,伙同侯某焕、穆某平等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这两年间,他平均每天侵吞国有资金近200万元。据李某平供述,上述赃款除部分用于赌博外,其余大多用于购买收藏名家字画、古玩玉器、黄金珠宝、名贵手表以及大量中外名酒,其酒窖中收藏的各类名酒达数万瓶。
贪贿既遂17.24亿元
李某平敛财的胆子之大,金额之多,让人震惊。
李某平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该款全部由内蒙古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东重金行贿。杨进东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03年9月11日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9年至2014年期间,杨进东在无拆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平的帮助,挂靠呼和浩特市3家拆迁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获得经开区开发集团和经开区多处拆迁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李某平,杨进东陆续通过其他公司账户共支付给李某平4.45亿元,后又多次给予李某平好处费共计1.328亿元。
杨进东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向专案组交代了其向李某平行贿的犯罪事实,同时检举李某平挪用经开区开发集团公款4.162亿元的重大线索,对李某平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的案件侦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李某平与赵某远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某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7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赵某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巨贪拒不认罪悔罪
此案调查终结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兴安盟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平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平辩护人以被告人“主动退赃、坦白”、上述房产“未办理产权证属贪污未遂”等理由,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未实际取得;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利用担任水务公司董事长及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被告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某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属“不收敛、不收手”的顶风作案,主观恶性极深。其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金融稳定,社会危害性达到“罪行极其严重”标准,依法不适用从宽;贪污不动产的既遂标准为“实际控制”,而非产权转移,故被告人未办理产权证不影响既遂认定。
2022年9月27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某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李某平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进行了最后陈述。2024年8月22日,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某平贪污14.3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其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高档消费品、投资经营、赌博挥霍以及转移境外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平身为党政机关和国有公司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肆骗取国有资金据为己有,严重破坏了辖区内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李某平贪污和受贿既遂所得共计17.24亿余元,案发后尚有8.7亿余元未能追缴到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李某平在一审、二审庭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拒不认罪悔罪,主观恶性极深,同时,其还犯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犯罪。综合全案情节,李某平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对李某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2024年12月17日上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平执行了死刑。临刑前,李某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案件警示
本案中,李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有公司资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并无疑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平的罪行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是否应对其判处死刑。
202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李某平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贪污罪死刑的适用条件》指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删去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修正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贪污罪死刑的适用条件。《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解释》的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仍然保留死刑,符合法定标准的,依法判处死刑。
来源 │《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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