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借贷关系中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
贷款人可以在三年的有效期限内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是借贷时有人担保,
诉讼的期限也是如此吗?
来看今日案例。
2019年3月,陈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银行申请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1.39%。
同日,隆某自愿为陈某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22年3月,借款到期,某银行多次向借款人陈某主张还款,但以失败告终。
2025年3月,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9.83万元,并要求隆某对陈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隆某表示,二年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某银行认为,向债务人陈某主张了权利就等于向连带保证人隆某主张了权利,本案仍在保证期间内,其有权要求陈某与隆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与陈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对某银行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隆某的保证期间为陈某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某银行认为向陈某主张了权利就等于向隆某主张了权利,主张在其要求陈某还款之日开始计算保证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9.8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既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机会,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又对保证人的责任起到限制作用,防止保证人无限期地处于债务风险之中。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它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特殊法定情形下可以中止、中断与延长。
从二者的衔接上来看,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作用完结,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作为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要充分考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保证期间的限制,作为债权人即使有“保证”存在,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要注意“保质期”,唯有依法及时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前亮 马一倩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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