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罪辩护要点
1. 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
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出境从事正当活动有证据证实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不认定为境外诈骗。
如果可以查实,行为人在境外诈骗园区内并未参与诈骗团伙中从事网络连线、捏造事实欺骗他人、收取赃款等工作,而只是从事买卖商品、运送货物等一般工作。即使客观上为诈骗团伙的日常生活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也只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 累计时间短于30天
在进入诈骗窝点,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有诈骗行为的前提下,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确切时间难以查证,扣除合理路途时间后,累计时间短于30天,不认定为诈骗。
4. 诈骗近亲属财物且取得谅解
司法实务中,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了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二、罪轻辩护要点
境外电信诈骗案件常规的罪轻辩护情节包括:
1. 自首(主动或经亲友劝返回国投案);
2. 自愿认罪认罚;
3. 积极退赃退赔;
4. 帮助抓获同案人员;
5. 协助追缴违法所得;
6. 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7. 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低作用小;
8. 参与时间较短;
9. 所实施的行为与诈骗关联度低;
10. 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
11.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而诈骗的;
12. 取得被害人谅解;
13. 受胁迫或者诱惑参与犯罪。
上述罪轻辩护情节的前12项较为明显,在司法实践中,有客观证据可予以佐证,争议较少。关于是否属于“受胁迫”,争议较大,需要提供较为有力证据予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参与境外电信诈骗活动中,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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