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〡李老逵
我在昨天的文章里提到,关于本案的刑法技术疑难问题,我在和周围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事探讨请教,后续会形成新的文章,敬请关注。
经过与两位非常专业的大咖级刑事律师的沟通,现在是回馈已关注本号读者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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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王婆卖瓜结束,下面进入正题。
昨天文章中我写了,这个案件,没有一个赢家,即便是审理法院,也是深陷舆论漩涡。
在诸多网友的质疑里面,被反复追问最多的是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因为一是女方处女膜未破裂,二是只是床单而不是女方体内检验出了DNA,能否作为有力证据认定男方强奸,也就是法律专业上说的“既遂”?
第一个问题相对简单,成年人都知道,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因此,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关键是第二个问题,也就是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但女方体内并未检出席某某DNA,证据是否充分。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14周岁以上的女性而言强奸既遂的标准是”插入说“(注意如果是14周岁以下,是“接触说”,也就是男方生殖器碰触到女方私处即构成犯罪),那么为了确定席某某构成强奸未遂还是既遂,显然应当查清是否插入。也就是说,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席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达到了“插入”的程度。
第一位专业律师的意见是:从逻辑上来说,在体内检出精液可以证明一定有性行为,但反过来,没有在女方体内检出精液,不代表一定没有发生性行为。是否发生插入,还要综合其他的证据,比如男女双方的供述,从已披露的情况看,男方承认过,女方大概率也是认可有插入,那么只要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为啥没有发现精液,那认定插入就没有问题。
并且,从男方的角度来说,他当时应该并不知道其他的证据情况,特别是体内没有精液这事,所以认了也正常。
第二位刑事专业大咖也是同样的意见,认为被告人也承认,被害人也认可。再加上床单上有两个人的混合的DNA的鉴定,认定强奸没有大问题。
何况,虽然我不是专业的法医,但是性关系发生在2023年5月2日,5月4日、5日警方进行取样,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才受理DNA鉴定,也确实存在无法检出DNA的可能性。
回过头来说被告人的承认,主要是指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录音,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如果被告席某某想继续申诉,唯一可能的途径就是自己在录音中仅含糊回应“嗯嗯”,不能绝对构成自认,应结合之前的语境分析。
但是,这段电话录音确实是关键证据之一,但也并非是唯一证据。正如法院披露,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所以,被告的承认不止一次,还是在不同场合,现在想要否认是难上加难的。这也是虽无直接生物学证据,但法院根据女方陈述、现场痕迹及录音等间接证据,认为已符合“被害人陈述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司法解释,现有证据(女方反抗行为、现场痕迹、录音等)已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席某某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事实的原因。
综上所述,本案的终审判决基本是能够经得住法律分析的,但可惜的是,却未能达到平息社会质疑的效果,这不能不说是司法的尴尬和悲哀。
但这口锅却不能完全扣在司法机关头上,我昨天的文章里就说了,法律只是最底线的道德,不是万能的,更不能完美地解决社会问题。当人性沦落到如下的地步,单纯指望现有法律来实现所有的公平正义,注定是要失望的。
当一个本不应当成为交易的事情完全变质,成为赤裸裸的交易时,这件交易哪怕是再完美,也是可悲的。
而这个里程碑式的案件也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就是被告用自己的经历给大家上了一堂最生动的法治课,教育了所有人尤其是各位男同胞们,无证驾驶有风险,学法懂法能保命。
席某之刑,其实重于泰山,后世被救的兄弟,都念你的恩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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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老逵,法学双硕士毕业,曾在国务院部委工作多年,嫉恶如仇,仗义敢言,因此辞职改做执业律师。赤子之心不改,忧国忧民常在,忙时搬砖,闲暇写作。文章多替苍生写,不为君王唱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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