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〡李老逵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后,舆论哗然。
早在上个月,网易的编辑就曾联系我,想请我写一篇文章探讨一下这个案件,当时因为二审结果还没出来,我就没有写。
现在案子判决已经生效了,虽然理论上还存在申诉改判的可能,但其实概率已经不到1%了。
我是职业律师,虽然不办刑事案件,但是在公号作者里,我也应该属于那1%懂法律的,所以简单谈谈我的看法吧。
关于具体的案情,这里不再重复;关于刑法理论和技术的探讨,这里也不是合适的地方,我也在和周围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事探讨请教,后续会形成新的文章,敬请关注。
首先,这俩人通过婚介认识,交往时间也不长,是谈不上多少感情基础的,所以才会出现签订《订婚收彩礼协议》这样奇葩的事情。
20万彩礼,婚前付一半,婚后付一半,这哪是恋爱结婚,分明是买卖人口。
毕竟交易的对象是能跑能动的大活人而不是货物,于是更糟糕的事情发生了,一次突然发生的性关系,打破了原有的契约和平衡。
男方要求提前“要人”,女方坚决延期“交货”。鉴于男女双方的体力差异,于是事前男方不讲武德霸王硬上弓,事后女方以退为进要求提前付全款。
双方事后的谈判,包括男方和女方母女共三人在汽车里协商提前兑付彩礼和婚房加名事宜,男方写了保证书,保证次日(5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等等,像极了一场商务谈判,里面何尝有一点感情存在。
事后的一切极限拉扯,是因为双方都认为自己吃亏了。女方认为提前“交了货”,却没能提前拿到钱,而男方则认为做了不算“交货”,担心人财两空,何况觉得“生米已经做成了熟饭”,想着让对方低头,自己扬眉吐气。
女方面对不利态势,打出了报警的“王炸”,意图通过警方的介入,让自己重新拿回谈判的主动权。而男方虽然慑于刑事责任的畏惧签下了提前加名的“城下之盟”,却还因为不懂法,幻想着以情代法,舆论造势。
都说山西人会做生意,我真是见识了。于是,本应美好的事变成了交易,本应交易的又变成了法律。双方的如意算盘全部落空,因为司法介入了,女方2日事发后就已经报警,强奸是刑事公诉案件,并不会因为双方后续的谈判就能阻挡司法的介入。
对男方来说,确实在很多地方,订婚即算认可,婚礼重于领证。可是这并不能代替冰冷的法律,只要双方没有婚姻登记,就不算结婚,即便已结婚,也不能使用暴力发生性关系。既然己方错误在先,就应该及时求得对方谅解,男方母亲这个时候还在想着占据谈判主动,真是可悲可叹。而案件审理中还在抹黑对方试图左右判决,更是愚蠢可笑。
反观女方,虽然占据舆论主动和法律优势,但毕竟双方是以婚姻为目的,女方的名声和声誉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至少次序应该排在房子和彩礼之前。
正常情况下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女方家属为了促成结婚,不但不会增加结婚条件甚至会降低原来提出的条件。而反观本案,女方在对方拒绝自己要求的当晚就报警,把事情推向无法协商解决的境地,也是因小失大,毫不明智。
女方母亲,知道要电话偷偷录音保留男方强暴的证据,却不知道司法介入就无法继续达到谈判目的,女儿未来的婚姻也将难上加难,这真是小事精明大事愚蠢。
女方本人,一边是坚决不同意婚前发生性关系,一边又事后强烈要求提前给彩礼房加名,这不是洁身自好,而是又当又立。
既然这么忠贞,那么为什么不直接报警?
这俩蠢妈,一个坑了儿子,一个坑了女儿。事实证明,懂点法但是不全懂,一知半解坑死人。
中国人没有遇事先找律师的习惯,不知道吃了多少亏,却从不接受教训。
其实这个案件,没有一个赢家,即便是审理法院,也是深陷舆论漩涡。
原审定罪依赖女方陈述、现场痕迹及录音等间接证据,却无直接生物学证据。录音合法性是否存在问题?席某某在录音中仅含糊回应“嗯嗯”,能否绝对构成自认,是否应结合语境分析?女方手臂淤青、窗帘焚烧等是与性行为直接相关,还是源于事后争执?
从社会效果考量来看,二审曾考虑适用缓刑,但因家属拒绝配合社区矫正而未能实现。法院最终选择维持原判,以规避“妥协司法”的舆论风险。但是,即便终审判决可能经得住法律分析,但却未能达到平息社会质疑的效果。
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不亚于一堂法治课,而作为一个被社会关注的大案,如果最终结果被民众广泛质疑,那也是司法的尴尬和悲哀。
这场看似“尘埃落定”的判决,却撕开了现代婚恋关系中更为复杂的裂痕——男方背负刑责,女方深陷舆论,司法公信力遭质疑,社会信任危机暗涌,妥妥一个“四输”局面。
当男男女女在婚恋中极限拉扯,当“婚约财产纠纷”与“强奸罪”捆绑审理时,司法是否只能被迫在“保护女性”与“防止诬告”间走钢丝?判决虽明确了“性同意无关婚约”,但公众更担忧“订婚即性许可”的潜规则被打破后,男性在亲密关系中可能遭遇的“过度防卫”陷阱。
本案引发了婚恋观与法律认知的剧烈碰撞,社会不仅没有凝聚共识,反而更加撕裂,男女矛盾更加尖锐,婚恋危机更加严重。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没有人愿意为信任危机买单。
当然,法律只是最底线的道德,不是万能的,更不能完美地解决社会问题。当人性沦落到如下的地步,单纯指望现有法律来实现所有的公平正义,注定是失望的。
而当一个本不应当成为交易的事情完全变质,成为赤裸裸的交易时,这件事情哪怕是再完美,也是可悲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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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老逵,法学双硕士毕业,曾在国务院部委工作多年,嫉恶如仇,仗义敢言,因此辞职改做执业律师。赤子之心不改,忧国忧民常在,忙时搬砖,闲暇写作。文章多替苍生写,不为君王唱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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