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医学检查记录表明:女方处女膜完整,未检出精斑。原来多年前罗翔老师就给出了山西订婚强奸案的答案:强奸罪的核心是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按照女方口供和监控证据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审判长正是基于此做出了驳回上诉的判决。网络沸腾,一条精彩评论留到文章结尾。
4月16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大同订婚强奸案迎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所以,“事后不同意也算不同意”的版本已经落后了,版本已经进化到“没发生关系也能算强奸”的程度。
审判长宣判: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
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
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
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气氛烘托到位,网友一句话:先生请赴死,配享太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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