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陆丰,有文氏女,代课为业,年逾五旬。其少孀居,育子陈生,含辛茹苦,后与吴某结缘,同栖十一载,虽无夫妇之名,而有伉俪之实。
然吴某性暴戾,尝因琐事忤逆,文氏不堪其虐,遂于甲辰年孟秋,决意离之。
吴某怒甚,胁以斧钺,逼其野合,文氏贞烈,坚拒不从,竟遭斫首,殒命荒山。
后吴某诡言欺世,伪饰寻踪,终为有司所察,今经法医断案,吴某神识清明,当负全责,已付廷尉劾罪。
斧者,古为兵刑之具,《诗》云:“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本喻婚姻之合,然吴某持斧逞凶,反成戕害之器。
考诸典籍,《天问》有“繁鸟萃棘”之典,以斧析薪暗喻男女交合,此阴阳和合之正道也,然吴某悖天理、逆人伦,强以斧刃胁之,其行类若《墓门》所斥“夫也不良,国人知之”,实为淫暴之极。
更观今案,斧柄刺私、菜刀屠妓,凶器之择非独偶然,乃施暴者以器物之刚猛,彰其权力之僭越,欲以肉体摧折践女性意志,此古今暴行之通病也。
昔者,民间私刑盛行,若《翠鸟移巢》寓言所示,弱者屡遭侵凌而难诉于法,今吴某之案,有司明鉴:首验其神识,断无癫疾之虞;次察其动机,实属预谋戕害;终论其罪责,依律科以极刑。
较之古昔“伐性之斧”止于道德讽喻,今世律法则以“故意杀人罪”严惩不贷,此文明演进之征也。
然亦有憾事:赵某连弑二妓,竟得死缓;黄某强奸未遂,仅判二载有奇,可见司法于性暴案件中,犹存量刑轻重之议,此当为后世法理精进之枢机。
文氏拒暴殒身,其事可悯,其志可嘉,然若以古之“贞烈”誉之,则谬矣!
昔者《列女传》多载妇人为保名节自戕,官府立坊以旌,此实礼教噬人之证,今文氏之拒,非为守“贞”,乃捍卫身体自主之权,此现代法治精神之要义。
观何某拒嫖客而遇害,李某抗强奸而遭虐,皆同此理:女子非器物,岂容他人斧钺相加?
司马相如《美人赋》诫曰“蛾眉皓齿,伐性之斧”,本讽男子耽于美色,今可反诘:暴徒以斧伐人性命,岂非更大悖天道?
文言寓言《鳖渡桥》讽主人伪善,以沸釜胁鳖,类吴某诱骗文氏至墓地之举,鳖尚知“勉力爬沙”求生,而文氏宁死不屈,更显人性尊严之贵。
然则,防暴之道,非仅恃律法严惩,更需教化先行。古之《鹬蚌相争》示人以利害之辨,今之教育当导男女互敬:男子须弃“斧析薪”之霸权思维,女子应知“斧钺临颈”时可求诸公权。
黄某妄言“她勾引我”,恰显性别观念之蒙昧,若自幼习得“存自知之明”,或可免悲剧于未萌。
吴某斧落头断,非独一人之恶,实乃千年性别暴力之缩影,昔屈原问天,今人问法:何时能绝“斧柄捅私”之暴?何时可消“墓门棘梅”之叹?惟愿律法如斧,斩断罪孽之根;教化若薪,燃亮平等之光。
文氏之血,当化墨以书新章;汕尾之案,应成钟以警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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