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基金暴雷后,托管机构是否担责?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判决给出答案:托管人因未履行资金监管义务,被判承担投资者本金损失的10%赔偿责任。本文结合热点案例,解析托管机构责任边界及投资者维权路径。
案例引入:托管人“形式审查”为何被判赔?
2025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终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因未审核票据权属真实性,导致管理人挪用资金超90亿元用于“借新还旧”。法院认定托管人未尽审慎义务,判其承担投资者本金损失的10%赔偿责任。
该案中,托管人虽提交了划款指令和票据截图,但截图未显示完整权属信息。法院指出:托管人面对高频、单一投向的异常交易,应主动穿透核查,而非机械执行指令。这一判决为“托而不管”现象敲响警钟。
法律分析:托管机构的义务边界
1. 托管人职责的法定框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托管人需履行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11项职责。核心义务包括:
形式审查:核对划款指令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实质预警:发现异常交易时提示风险或拒绝执行。
实践中,托管人常以“仅作形式审查”抗辩,但上海金融法院明确:对明显异常交易,托管人需突破形式审查,主动核实底层资产真实性。
2. 司法裁判的三大标准
过错程度:托管人是否对异常交易保持合理怀疑(如高频投向单一主体);
因果关系:托管人失职行为与损失的关联性(如未拦截违规划款);
赔偿比例:根据过错大小,判赔比例在3%-15%不等。
风险提示:投资者如何锁定托管人责任?
1. 关键证据清单
基金合同:明确托管人监督职责的具体条款;
资金流水:证明托管人未拦截违规划款指令;
管理人刑事判决书:确认资金挪用事实与托管人失职关联性。
2. 维权路径选择
民事索赔:起诉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义务;
行政举报:向证监会、银保监会投诉托管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刑事报案:若托管人与管理人合谋,可追究共犯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私募基金托管纠纷中,投资者常面临两大难点:
举证托管人过错:需证明托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职责;
赔偿比例争议:法院可能根据托管人过错程度酌定责任。
建议投资者:
签约时要求托管人明确监督细则;
定期查阅基金报告,核查资金投向;
发现异常立即取证并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金融资管、私募基金领域争议解决。)
互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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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黄金结尾:投资有风险,托管非保险;穿透式监管,方能护权益。
关键词:上海律师、基金律师、私募基金托管、资金监管义务、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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