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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环罚决〔2024〕010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7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4〕0105号
当事人: 辛集市华茂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81MA07M3****
地址: 河北省辛集市新城镇清洁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凯 身份证号: 13232119700503****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月13 日接到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未完全落实限制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取值10%;2.违法主体类型:重点管理(化工),取值15%;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取值1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取值0%;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取值3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柒万元整(7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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