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在一场研讨会上对领域法学发表了直言不讳的批评:"最近这些年出现的所谓的领域法,对我来说,领域法是什么呢——所有的部门法划完了以后,那些哪儿都算不上的,我们还得给起个名,就“领域法”的名字,随便给它一叫就完了,别当真。"(详参:)
针对陈景辉教授的上述观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以朋友圈发文的形式进行了回应,认为“仍有一些观点值得商榷”,以下为李学尧教授文字实录:
景辉的文字极具冲击力,令人印象深刻,但仍有一些观点值得商榷:
一、对领域法概念的辩护
首先,引入领域法概念需考虑时空维度。传统部门法体系虽具备一定的自我演化能力,但难以快速适应社会实践提出的紧迫需求。就如人类进行潜水活动,既然已有背负氧气罐的技术条件,自然无需等待肺脏进化为鳃。
其次,部门法体系划分背后隐藏着一定的学术政治逻辑,仅依靠规范分析方法无法充分揭示这种内在的复杂性。
此外,精细或艰涩的理论,有时候满足了学者智者游戏的心理,但在应用中却产生了不必要的成本。面向实务需求的学术研究适当简单粗糙、逻辑严谨性差一些,并非必然是不利的。
更为具体地说,“领域法学”概念提出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摆脱公私法二分及更加细致的部门法划分对财税法研究造成的理论束缚。
同时,这一概念的倡导者或许也试图藉此抵制某些学术群体借助“独立部门法—独立学科—法学必修课—法硕考试和司法考试必考内容”这一逻辑路径谋取学术私利的现象。
二、对领域法概念应用的批判
当前,“领域法”概念的应用已出现过度泛化的倾向,确实给一些缺乏深入研究能力或未受严格学术训练的研究者提供了不求甚解的便利。这种现象容易引发理论概念的空泛使用与泛滥,使研究成果出现“泡沫化”的现象。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不求甚解的表面化应用,相较于那些动辄将自己研究的对象推动为独立学科以攫取制度资源和学术利益的做法而言,在学术伦理上反而更易为人接受。后者的行为不仅造成学术资源的严重浪费,更可能导致学科体系碎片化、法学教育体系混乱等诸多问题。
因此,学界需要反思和警惕的不仅是领域法概念过度滥用的表象问题,更包括导致这一现象背后的学术生态与评价机制问题,尤其应警惕借助学科化之名谋取私利的学术政治行为。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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