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与女同事关系亲密,时常一起聚餐出游。一天晚上,男子在女子住处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结果时候却被举报强奸。面对警察的询问,男子却颇感冤屈地说道:哪里是强奸?是她主动约我的,而且发生关系时换了多种姿势,她都非常配合。
25岁的陈雨晴是某物流公司的行政文员,长相清秀、性格温和的她深受同事喜爱。与同公司的周志远保持着长达三年的亲密友谊,两人经常一起吃饭、逛街、看电影,但始终保持着朋友界限。公司同事都笑称他们是"最佳拍档"。
周志远调任业务部主管后,两人的工作交集突然增多。周志远开始频繁向陈雨晴示好,多次暗示希望发展恋爱关系,但都被陈雨晴婉拒。她明确表示,只想和他维持朋友关系。
一个周末早上,两人相约登山。在半山腰的凉亭休息时,穿着短裙的陈雨晴疲惫地躺在长椅上。周志远突然提议:"这里风景这么好,就我们两个人,要不要做点特别的事?"
当陈雨晴询问详情时,周志远直接提出发生性关系。陈雨晴立即起身整理衣物,明确拒绝了这一要求。
令人意外的是,这次尴尬的插曲并未影响两人的友谊。他们依然保持着密切往来,只是陈雨晴刻意回避任何涉及情爱的话题。
一天晚上,辗转难眠的陈雨晴给周志远发消息:"能来我宿舍陪我说说话吗?"周志远很快恢复同意,并于半小时后抵达陈雨晴的单身公寓。
监控录像显示,周志远带着夜宵进入小区时神态自然。陈雨晴穿着睡衣开门后,两人在客厅交谈约二十分钟,随后进入卧室。
据陈雨晴事后陈述,周志远突然将她按倒在床,她虽然内心抗拒,但因惊慌失措未能坚决反抗。
"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陈雨晴在笔录中描述,"他动作很快,我还没反应过来就已经……"法医报告显示,现场未发现打斗痕迹,床单上检测到双方DNA。
周志远则提供了完全不同的说法:"整个过程她都很配合,我们还尝试了不同姿势。如果她不愿意,完全可以推开我或者呼救。"聊天记录证实,确实是陈雨晴主动发出邀约。
清晨时分,清醒过来的陈雨晴突然情绪崩溃。她指责周志远趁人之危,声称要报警告其强奸。"我只是想找人聊天,你却......"陈雨晴在笔录中描述当时的愤怒。
周志远立即道歉并试图安抚:"报警对谁都没好处,我们在公司还怎么见人?"他提议两人正式交往,但被陈雨晴断然拒绝。
三天后,在闺蜜的强烈建议下,陈雨晴最终选择报案。她指控周志远在其宿舍内实施多次强奸,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索赔精神损失费。
周志远被抓后辩称,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且陈雨晴是自愿的。在发生关系时自己曾经换了多个不同姿势,陈雨晴都是完全配合的,而且还有剧烈的生理反应。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是陈雨晴主动邀请周志远,且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形。另查明,陈雨晴和周志远长期保持暧昧不清的交往关系。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医专家指出:生理反应不能等同于主观意愿。就像打喷嚏是反射动作一样,性兴奋也可能是不受意识控制的生理现象。
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无法证明周志远与陈雨晴发生关系时有强迫或者暴力行为,也没有其他情形的存在,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正如周志远预料,事件曝光后两人都无法继续留在公司。陈雨晴因名誉受损选择离职,周志远也被公司劝退。五年的情谊就此终结,陈雨晴在结案后表示深深懊悔。(案例来自司法文书网,为保护隐私,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本案凸显了亲密关系中"性同意"认定的复杂性,我国采用"违背意志说"而非"满足说",重点在于是否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生理生理反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自愿的依据。
很多人在亲密关系中存在沟通障碍,不敢明确表达拒绝,从而让对方产生误判并最终伤害了自己。陈雨晴就是这样的人,她不仅没有界限感,最后为了面子还与多年亲密好友翻脸成仇,实在是值得反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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