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平谷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的某公司生产加工车间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切割复合机等设备链条部位2处无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切割复合机等设备链条部位2处无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号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典型意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是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忽视细节问题导致的,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编辑:平谷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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