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规范网贷催收行为的国家级文件,《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已发布有一段时间了,感觉没引起多大的水花。前两天偶尔看到一则消息,某律师事务所因其工作人员冒充司法公职人员催收,被出具警示函和处罚。
这种冒充身份的行为是前述《风控指引》明确禁止的,律师或其他催收人员,以及负债人都值得看一下这个文件,虽然性质上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对于合法性、合规性的认定,还是有很强的参考作用的。
下面总结部分催收规范要求供参考:
催收对象:
只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向担保人等连带责任人催收应以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为限。
联系方式获取规范:
获取债务人的联系信息应通过以下的合理方式获取,通过合同或协议获取的联系方式、金融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双方沟通后获取的联系方式、债务人本人自行公开的联系方式、合理范围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联系方式。
催收时间:
双方事先约定催收时间的,从其约定,否则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之间进行催收。
催收人员:
催收人员应在首次联系时表明所代表的金融机构和催收机构,不应隐瞒或伪造身份,不应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
催收记录:
对催收全过程进行记录,相关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电话语音催收要求:
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催收的,同一机构对单一债务人拨通电话频次每日合计不应超过3次。
信函催收要求:
以通知函、律师函、催告函等信函形式进行告知式催收,信函应加盖印章,不得采用传真的方式发出,收件人应为债务人本人,纸质信函的应密封,封面不应有债务人逾期欠款信息等相关隐私内容。
以上个人总结,以文件规定为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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