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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5年第2期要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1.备案审查的宪法之维
李忠夏
【主题研究一·中国刑法学原创性理论研究】
2.中国单位犯罪的理论创生与发展前瞻
魏昌东
3.中国犯罪论体系的自主性建构
冀洋
4.中国经济犯罪“出民入刑”的理论形塑与实现逻辑
夏伟
【主题研究二·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
5.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集体所有制的落实
曹相见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撤销权
张洪波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关系之再思考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视角
李析锴
【探索与争鸣】
8.酌定不起诉出罪效能的完善路径
李辞
9.论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监督
孙波
10.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机制研究
宋琳璘
【青年法苑】
11.个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陈蕴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1.备案审查的宪法之维
作者:李忠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备案审查是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一环,其中涉及诸多尚未解决的宪法问题。备案审查制度虽然涉及合宪性审查,但与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同。从宪法到《立法法》,我国的立法审查经历了制度逻辑上的变迁。只有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才能更好地透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以及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审查制度包括备案时审查、备案后审查和“不适当”审查三种。这三种审查模式都涉及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政治性等审查类型,但在审查基准、审查强度等方面有所不同。应该根据不同审查模式所承担的不同功能,对之加以区分。
关键词: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主题研究一·中国刑法学原创性理论研究】
2.中国单位犯罪的理论创生与发展前瞻
作者:魏昌东(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规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中国单位犯罪理论生成的肇因在于,立法与司法对改革开放政策启动后经济犯罪的现实治理需要。以法人本质说为结构性线索,中国单位犯罪理论表现为,单位刑事责任“从并入到并存再到独立”的理论认识升华与实践经验结晶:存在论到规范论的移转阶段,突出单位与自然人共性;个体论到整体论的糅合阶段,重视单位与成员刑事责任的根基差异与归责分离;分析论到整合论的脱离阶段,强调单位自身的固有特性作为责任基础。以法人实在说为基础的单位“整体意志论”与“利益归属论”仍处于主导地位,立法修订中展现出固有刑事责任论的成长契机。单位犯罪理论的演进需要适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法律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需以组织体固有责任论为方向、以二元归责模式并用论为依托,通过技术性完善与理念性优化,实现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由特殊性向普遍性的最终转换。
关键词:单位犯罪;法人本质;固有责任论;二元模式
3.中国犯罪论体系的自主性建构
作者:冀洋(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建构的首要问题是评价标准的自主性,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也不例外。在近20年犯罪论体系转型中,阶层论在理论和教学上逐渐处于强势地位,但体系之下的评价概念越发晦涩,实务上的裁判说理功效并未彰显。四要件论和阶层论作为两种犯罪成立模型,均是定罪思维的理论与教学模型而不是操作规程,阶层论“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顺序难以贯彻,犯罪认定的真正阶层顺序是“原则—例外”模式。犯罪论体系缺乏行为规范功能,学界对四要件论的批评源于对阶层论的功能信赖过高,犯罪论体系应当用本土概念支撑裁判说理。犯罪论体系的建构要以本国刑法规范为分析对象,主观归罪、违背罪刑法定等司法问题与采用何种犯罪论体系无关,而是由司法者的犯罪观决定。我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特殊的共同犯罪条款、犯罪成立的行政程序性要件等立法现状,决定了阶层论的体系概念没有当然实践优势。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自主性建构;阶层论;教学模型;“原则—例外”模式
4.中国经济犯罪“出民入刑”的理论形塑与实现逻辑
作者: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经济犯罪“先刑后民”的刑事司法传统,导致其渐进陷入“以刑逼民”与“刑民倒挂”的双重法治困局。“先刑后民”作为程序规则,隐含“有罪预判”的先验逻辑,刑事程序推进(有罪)程序惯性越强烈,就越难以被纠正。鉴于当前刑事司法缺乏扭转程序惯性的制度基础,要走出经济犯罪“先刑后民”引发的法治困局,关键在于立足刑民关系坚守“出民入刑”的基本立场,对假性经济犯罪进行类型性排除。在实体维度,应当区分业务关联型经济犯罪与职务关联型经济犯罪。对于前者,考虑业务的可容错性与可预期性,应当排除可通过民事渠道实现救济之情形。对于后者,考虑职务内含的利益冲突,应当排除主要为单位谋取利益及不损害单位利益之情形。在程序维度,应当将非以维权为目的的“以刑逼民”纳入滥诉之范畴,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经济犯罪;有罪预判;先刑后民;出民入刑;假性经济犯罪
【主题研究二·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
5.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集体所有制的落实
作者:曹相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意识到农民集体的所有制色彩,把《民法典》关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规定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彰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了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规定,从成员权角度彰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安排,赋予农民多样化权利。农民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应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标准,以户籍、权利义务等标准为证明手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权可以作为将有债权进行自由处分。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意味着,未经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不得调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关键词: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收益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撤销权
作者:张洪波(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享有撤销权,这一规定对保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规定较为概括,部分细节亟待完善。“决定”可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作为“决定”的子类型亦在撤销范围内。可撤销“决定”的范围包括涉及成员资格、利益分配及与第三方合同等与集体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一切“决定”。对合法权益造成轻微损害的“决定”,集体成员应当承担容忍义务;对于因正常商业风险而致损害的“决定”,则不可撤销。行使撤销权的一般法律后果包括:法院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作出“决定”;在不损害自治权的前提下也可作出直接给付判决;若不需要整体撤销,应当撤销部分“决定”。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不得对抗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撤销权;决定;决议;善意第三人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关系之再思考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视角
作者:李析锴(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致使不同地区立法文本与司法裁判对农村集体财产归属的表达存在混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存在代表种类不清晰、决议和权限来源不明的理论困境。农民集体民事地位不明、农民集体主体虚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关系模糊的主要原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关系再界定必须满足保障农民利益与坚持公有制制度的政治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的结论,能够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符合《民法典》第262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文义与立法目的。在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同一性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适当开放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财产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处理好与村民委员会权利的衔接。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资格
【探索与争鸣】
8.酌定不起诉出罪效能的完善路径
作者:李辞(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酌定不起诉作为主要的审前出罪制度,其出罪效能尚未充分实现。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制度适用又面临较为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为激活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出罪效能,应明确制度适用对象为涉嫌轻微犯罪而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将酌定不起诉的刑罚要件确定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宣告刑,并通过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层次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对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积极起诉便宜原则”,对可能判处超过1年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消极起诉便宜原则”。同时,赋予检察官酌定不起诉决策机制选择权,引导检察官联席会议回归咨询性功能。
关键词:酌定不起诉;公诉裁量;裁量出罪;程序出罪;起诉必要性
9.论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监督
作者:孙波(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监督主要有事前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和事后的有权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前者造成市级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位阶关系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法独立承担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事后监督职能;市级地方性法规的违法立法责任可能出现错配。同时,该制度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未达到制度的设置目的。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设定的制度框架以及议事法理,批准制度与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是不相符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监督应当从事前批准转向事后的备案审查。为了对市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可以根据获得地方立法权的时间分批废止批准制度,在批准制度被全部废止前着力规范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方式,同时,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权和撤销权。
关键词:省级人大常委会;市级地方性法规;批准;备案审查
10.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机制研究
作者:宋琳璘[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依规治党的过程中,高度重视评估机制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机制是坚持依规治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科学构建这一评估机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机制理论研究和评估实践的现实需求,贯穿全过程评估和评估方法的内在逻辑,紧紧围绕评估启动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运用三个方面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闭环。其中,实施过程要以设置合理的评估标准和建构有效的指标体系为着重点,不断凸显评估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结果运用要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为着力点,不断完善党内法规的清理、修改和优化联动机制,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党内法规实施评估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方法论;评估机制
【青年法苑】
11.个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作者:陈蕴哲(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过10余年的讨论,“金融消费者”的认定尚未形成共识。理论研究致力于形成具有固定边界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然而这一路径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未得到有效应用。概念认定路径与金融消费行为的特点与规制需求并不契合。在强势的金融监管的影响下,概念认定路径易将弱势群体地位的预设带入对个体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导致对个体金融消费者适用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并不利于对金融消费法律关系的规范。个体金融消费者的特征描述对金融消费行为的规范才具有实践意义,应当首先明确其金融消费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有条件地“补足”其交易能力。金融监管应当有限地介入金融消费法律关系,在公益维护的基础上强调民事责任对私主体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金融监管;概念认定;金融公平
《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由北京市法学会主管主办。四十年来,《法学杂志》 以内容丰富、观点鲜明、文字精炼的特色赢得了中国法学期刊中的较高地位,受到了中外读者的广泛欢迎,并被评为“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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