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情简述
2021年10月10日,滨州A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河北B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晨光国际滑雪旅游度假区一期安全网、网杆、防撞垫等防护器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A制造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货物、运输、装卸、验收、交付、质保等一系列服务,合同价款为1928550 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付款方式明确规定,A公司将货物运送到场并经双方清点验收后,B公司支付当批次货物货值的70%;当批次货物安装完毕后,支付至当批次货物货值的 5%;剩余 5% 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且甲方认可乙方完成质保期内全部工作内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A 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运送到被告场地并完成安装。B 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 95% 的货款。
然而,当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剩余的 96427.50 元货款却迟迟未到账。A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薛素华、高玉冰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主要争议:1. A 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这关系到河北 B 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立;2.剩余5% 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满足,即质保期是否届满且 A 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完成质保期内全部工作内容。
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立即展开行动。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梳理案件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1. 夯实证据链条,锁定履约事实
恒略律师团队梳理合同履行全流程,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采购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付款条款,存在合同关系;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拖欠款项 96427.50 元的事实;
3.银行电子回单:证实B公司已支付95%货款,剩余5%未付;
4.质保期届满证明:证明A公司已完整履行质保义务。
2. 精准法律分析,击破抗辩理由
庭审中,被告B公司辩称:"付款流程已启动,不存在恶意拖欠。"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原则”,指出:
1.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为“质保期满+完成服务”,A公司已完全满足;
2.B公司未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流程问题”不构成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作为买受一方已 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原告主张被告 欠付货款并提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予以证实,被告亦认 可,可以确认原、被告买卖关系存在,合同总价款为 1928550.00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完成了安装, 被告向原告共计已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95%,按照原、被告约定, 剩余总价款的 5%的支付时间为 “质保期( 二年)期满后, 甲方 认可乙方完成质保期内全部工作内容后 15 个工作日 内支付乙 方”,被告当庭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给付,现付款时间已经届至,被告应依照约定履行支付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 付原告剩余货款 96427.5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由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 96427.50 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石,严谨的条款约定与完备的履约证据,是企业抵御风险的关键。恒略律师以专业与细致,为企业筑牢法律防线,让“纸上权利”转化为“真金白银”。
恒略说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方式、货物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质保期等关键条款。合同条款越详细、越明确,在发生纠纷时就越能有据可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货物交付凭证、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解决纠纷时至关重要,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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