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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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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公安分局提醒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系统管理单位需要向所辖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1.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2. 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3. 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4. 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5.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备案时间方面,《条例》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2025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系统,则需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相关单位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备案方式上,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自2025年4月1日起,一是线上备案可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二是线下备案需从备案平台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前往所在辖区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警方提醒:相关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请及时按《条例》规定开展备案,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条例》进行处理。

来源:成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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