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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准入细则为基础解读台商投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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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法律研究丨宗帜律所“台商法律服务”专题系列:第二篇 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准入细则为基础——初步解读台商投资的法律规范

作者:北京宗帜律师事务所 林子涵

摘要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大陆针对台商投资颁布的重要法律保障。本文将从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分析台商入资大陆的政策支持、资金来源、退出机制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并结合广东、江苏、福建等地的具体政策进行总结。

关键词

台商 准入 法律依据 制度分析

一、《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准入细则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台商入资大陆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将重点从政策支持、资金来源、退出机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政策支持

1.法律保护的基础

长期以来,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及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并不断加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台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保护条款为后续相关部门、地区出台有关法律奠定基础。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3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3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实施细则第4条: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2.投资领域的开放

大陆对台商投资领域采取逐步开放的政策,也随着两岸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关系作出适时性的调整。实施细则明确鼓励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同时限制或禁止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这种开放政策既保护了国家利益,又为台商提供了广阔的投资空间。

实施细则第5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实施细则第6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8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3.优惠政策

法律明确赋予了台商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台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部分地区还可享受地方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显著降低了台商投资成本,极大程度提高了投资吸引力。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2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实施细则第11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实施细则第12条: 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实施细则第13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渠道

我国法律允许台商以多种形式投资,包括现金、设备、知识产权等。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资本来源的合法性要求,要求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实施细则第7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2.融资支持

实施细则鼓励金融机构为台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可在大陆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这种融资支持政策有助于台商解决资金问题,扩大投资规模。

实施细则第13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3.外汇管理

法律对外汇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台商投资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同时保障其合法外汇收入可自由汇出。这种管理政策既维护了金融秩序,又保护了台商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0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实施细则第19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三)退出机制

1.股权转让

法律允许台商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实施细则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台商合法退出权利。这种机制为台商提供了灵活的投资退出方式。

实施细则第18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2.企业清算

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清算的具体程序。台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可依法汇出。这种清算机制保障了台商投资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0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实施细则第19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四)争议解决

台商在陆投资同样会经历法律风险及问题,争议解决机制的确立给予了台商化解法律风险及经营困难的行动指南。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台商投资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这种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台商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样是保护在陆台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3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细则第27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地方政策分析

本文将选取开放两岸经济交流最早的广东省、出台相关惠台政策最多的江苏以及与台湾省地缘性最密切的福建省作为分析的目标。

(一)广东省

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最重要的即为《广东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投资领域,鼓励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并设立了专门的台商服务机构,为台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8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省设立保税仓库和举办商业、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产业。

第11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和货物运输,按照本省企业收费标准收费。

第22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25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投诉的有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项,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转交各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回复结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处理情况。

第2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损害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二)江苏省

江苏省是目前制定惠台政策和法律法规最多的大陆省份。《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在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了更优惠的政策,并建立了台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有效维护了台商合法权益。

第12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要求,有利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在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创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公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重点产业目录。

第14条:鼓励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融资租赁或者担保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服务。

第20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并给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征收实施前,征收方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资产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需要搬迁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搬迁之前足额补偿到位。对被征收资产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并加计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28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就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福建省

由于福建省对于台湾而言有着地理位置及宗教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性,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结合了福建对台的各项优势,在投资领域、审批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更便利的措施,并设立了台商投资园区,为台商投资提供了良好环境。

第10条: 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一)农、林、牧、渔及其深加工业;(二)信息、机械、石化、船舶、冶金产业;(三)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生物与医药产业;(四)旅游、现代物流业;  (五)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六)本省鼓励兴办的其他行业。

第12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参与本省科研和工程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第24条: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制度,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总结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台商投资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广东、江苏、福建等地的具体政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对于两岸经济发展及交流的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政策落实,优化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台商投资,以发展经济为辅助促进两岸关系的构建。

同时,建议台商在投资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特殊政策,针对性的选择有利的投资领域,合理规划投资策略,依法合规经营,以充分利用政策优惠,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为台商投资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祖国大陆关于台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度体系归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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