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依法查处两起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典型案例
我市某行政单位和某学校
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典 型 案 例 通 报
01
案例一:某行政单位网络安全责任缺失
经查,该单位OA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系统日志留存周期不足法定六个月标准;系统存在“弱口令”漏洞。上述问题直接导致境外黑客组织成功入侵系统窃取信息。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某学校不及时整改网络安全问题
市网信办在监管中发现该校官方网站存在黑链植入、日志存档缺失、高危系统漏洞等多项问题,期间累计三次监测到违法链接并印发网络安全问题整改提醒函,该校均未及时整改。该学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强化网络空间治理
两个案例暴露出部分单位仍存在重建设轻防护、重应用轻管理的错误倾向,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压紧压实网络运营主体责任。
网信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 南充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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