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普陀区,邵某和计某于2018年结婚。婚后,他们迎来了第一个孩子,是个女儿,随丈夫邵某姓。后来,又有了一个儿子,随妻子计某姓。可谁能想到,就因为儿子没随自己姓,邵某和计某之间矛盾不断。从儿子出生起,两人就为了孩子姓氏还有抚养这些事儿,吵个不停,最后甚至分居了。在分居这段时间里,两个孩子一直都跟着妈妈生活。
到了2023年,这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两人决定离婚。离婚的时候,邵某提出,女儿邵小某由他来抚养,儿子计小某归妻子。但计某可不答应,她坚决要求两个孩子都由自己来养。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后发现,当时女儿邵小某才2岁多,儿子计小某刚出生没多久。这个阶段的孩子,对生活环境的变化非常敏感。
在分居的这段日子里,孩子们和妈妈一起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对妈妈的感情也特别深。要是突然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肯定不好。所以,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妈妈计某才是最合适的。
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都跟着妈妈生活,邵某作为父亲,每个月得给孩子支付抚养费,一直到孩子成年。邵某心里不服气,就提起了上诉,可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从法律的角度看,邵某的做法实在不应该。《民法典》里明确说了,家庭要重视文明建设,夫妻之间得互相尊重。邵某和妻子婚前都商量好的事儿,说反悔就反悔,对妻子太不公平了,这也是导致他们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
《民法典》还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能随母姓。邵某夫妇婚前商量孩子姓氏,这完全没问题,就应该遵守约定。可邵某一看二胎是儿子就反悔,这既没诚信,又伤害了妻子。
关于孩子抚养权,法律也有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邵某家小儿子还不满周岁,肯定得跟着妈妈。女儿虽然满两周岁了,但年龄还是小,一直跟着妈妈生活,改变环境对她成长不利,再结合妈妈的经济条件,判给妈妈才是为孩子好。
而且离婚后,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得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所以邵某支付抚养费也是他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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